1.發表權,即決定軟件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
2.署名權,即表明開發者身份,在軟件上署名的權利;
3.修改權,即對軟件進行增補、刪節,或者改變指令、語句順序的權利。
(二)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包括的權利二:軟件著作財產權
1.專有使用權。其具體包括:
(1)復制權,即將軟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2)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軟件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3)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軟件的權利,但是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4)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軟件,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軟件的權利;
(5)翻譯權,即將原軟件從一種自然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自然語言文字的權利;
(6)應當由軟件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專有使用權。
2.使用許可權,即軟件著作權人享有的許可他人行使其軟件著作權并獲得報酬的權利。許可他人行使軟件著作權的,應當訂立許可使用合同。使用許可分為專有許可或非專有許可。沒有訂立合同或者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為專有許可的軟件著作權可以包括,被許可行使的權利應當視為非專有權利。
3.轉讓權,即軟件著作權人享有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其軟件著作權并獲得報酬的權利。轉讓軟件著作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
一、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侵權標準判斷
(一)法院關于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侵權判斷標準一般具體從三個方面考察:
1.代碼相似,即判斷程序的源代碼和目標代碼是否相似
2.深層邏輯設計相似,即判斷程序的結構、順序和組織是否相似
3.程序的外觀與感受相似,即運行程序的方式與結果是否相似
(二)我國司法界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侵權判斷標準:
我國司法界在認定計算機軟件是否侵權所采用的標準是按照創意/表達分離原則來進行一,計算機軟件的保護方式。
1.《著作權法》保護。種保護方式主要是根據著作權保護的基本原則軟件著作權可以包括,即創意/表達分離原則,來保護創意的表達。
2.《專利法》保護。這種保護彌補了著作權法保護的一些不足,可以有效地保護計算機程序所體現的設計者的創意。
(三)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侵權判斷標準:侵權行為
計算機軟件的侵權行為一般有兩種形式。
1.復制程序的基本要素或結構,復制即表明是完全的翻版,只要完全一樣就構成侵權。
2.按一定的規則、順序只復制部分軟件代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