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該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格式條款發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了爭議的處理辦法:應當結合相關條款、行為的性質和目的、習慣以及誠信原則,確定行為人的真實意思。若是格式條款與非格式條款發生爭議的,一般按照非格式條款理解。
《民法典》從維護公平、保護弱者出發,對格式條款從三個方面予以限制:第一,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有提示、說明的義務,應當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并按照對方的要求予以說明;第二,免除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當事人主要義務、排除對方當事人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無效;第三,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生爭議需要的處理是:提供格式合同一方應當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并按照對方的要求予以說明;免除提供格式合同一方當事人主要義務、排除對方當事人主要權利的格式合同無效;對格式合同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合同一方的解釋。
格式條款是指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格式條款的法律特征在于:
1、采用格式條款的合同的要約具有廣泛性、持久性和細節性。
2、格式條款具有單方事先決定性。
3、以書面明示為原則。
4、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一方在經濟方面具有絕對的優勢地位,使其可以將預定的格式條款強加于對方,從而排除雙方就格式條款進行協商的可能性。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條,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為什么要用非格式條款,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
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為什么要用非格式條款,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