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網絡與信息安全
出租服務器,信息安全義務必須承擔
一個體網絡服務提供商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被訴
本報訊(通訊員宋廣超 張濤)針對一些個體網絡服務提供者心存僥幸,違規違法經營相關業務,在被網絡安全監管部門發現查處后,仍無整改實際行動的現象,日前,江蘇省沭陽縣檢察院以涉嫌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對孫某提起公訴。
個體戶孫某想開一家網店,于2017年9月1日個人獨資注冊成立了宿遷旺宏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旺宏公司”),公司成立后一直未使用。2018年5月,孫某聽說出租服務器生意比較賺錢,便以旺宏公司名義辦理了營業執照和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對外從事服務器出租業務。在辦理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過程中,公安機關明確告知孫某需要制定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制度、要有專職的網絡與信息安全管理人員、網絡安全事件應急預案、要開展用戶日志留存等內容,但孫某置若罔聞。經查,從2018年6月至2020年4月,孫某以旺宏公司名義,在未落實網絡日志留存和租戶真實信息身份認證情況下,向不特定人出租其實際管理的600余臺遠程電腦。
2019年9月24日,沭陽警方在上門例行檢查時發現旺宏公司未落實網絡日志留存和租戶真實信息身份認證等問題,現場約談了孫某,孫某當即表示會整改。次年1月初,警方再次約談孫某,核實問題整改情況,孫某表示正準備采取措施留存日志。1月10日,警方對旺宏公司作出警告處罰,并送達限期責令整改通知書,責令該公司于當月24日前必須全面整改到位,孫某在處罰決定書上簽字確認。
2020年4月15日,警方發現該公司不僅未按責令整改通知書要求作出整改,還于2020年1月10日至2020年4月15日繼續出租遠程電腦,違法所得共計12萬余元。
隨后,沭陽縣公安局對旺宏公司立案偵查。沭陽縣檢察院檢察官受邀提前介入,提出11條引導偵查取證意見,同時引導公安機關注重規范涉案電子數據的提取程序。
2020年7月1日,該案被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在案件審查過程中,該院認為旺宏公司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拒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情節嚴重,涉嫌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因旺宏公司財產與孫某個人財產混同,不宜認定單位犯罪,只能追究孫某責任。日前,該院將該案向當地法院提起公訴。
來源:檢察日報
情之下,哪些行為可能涉嫌違反刑法?具體適用哪些法律?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今日發布最新版相關問答。
上海高院組成“涉疫情案件法律適用修訂課題組”,重點梳理兩年來涉疫情防控的法律適用問題,選取具有典型性的程序和實體問題,修訂完成了《關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系列問答(2022年修訂版)》。
具體如下。
問題一:確診的新冠肺炎病人、無癥狀感染者雖然明知被感染,但仍不遵守防疫政策要求,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行為如何處理?
答:確診的新冠肺炎病人、無癥狀感染者,明知被感染仍不遵守防疫政策要求,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并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對于其他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如市民拒絕核酸檢測、不如實上報抗原檢測結果、違反居家隔離要求、隱瞞旅居史等,引起新冠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規定的,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問題二:疫情防控期間,哄抬疫情防控急需防護用品、藥品、其他民生用品價格的行為如何處理?
答:商品經營者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時期為牟取暴利,故意哄抬物價、囤積居奇等,違反國家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嚴重影響市場經營秩序,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問題三:疫情防控期間,對于造謠傳謠疫情信息或者利用虛假疫情信息牟利的行為如何處理?
答:對于編造虛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虛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款規定的,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定罪處罰。
對于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如果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虛假疫情信息騙取他人財物,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問題四:疫情防控期間,偽造、篡改核酸檢測報告、抗原檢測結果的行為如何處理?
答:核酸檢測報告、抗原檢測結果是證明市民是否感染新冠病毒的主要依據。虛假的核酸檢測報告、抗原檢測結果不僅會擾亂社會管理秩序,還對疫情防控管理造成嚴重侵害,并產生新冠病毒傳播的潛在風險。偽造、篡改前述報告或結果,根據行為的性質和危害程度,可能分別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二款偽造公司、事業單位印章罪、第二百八十六條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或者第三百三十條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問題五:疫情防控期間,對正在履行職務或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志愿者等人員實施威脅、辱罵、毆打、駕車沖撞等行為的如何處理?
答:拒絕配合測量體溫、出示核酸檢測報告、掃描場所碼等防疫工作,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隨意對其他防疫工作人員實施辱罵、威脅、毆打、駕車沖撞等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實施妨害公務行為或尋釁滋事行為,造成他人輕傷以上的嚴重后果,同時構成故意傷害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犯罪定罪處罰。
問題六:疫情防控期間,針對侵犯醫務人員人身安全、擾亂醫療機構醫療秩序的行為如何處理?
答:疫情防控期間,隨意毆打、威脅、侮辱醫務人員,無故干擾、阻止醫務人員工作等擾亂醫療秩序的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以侮辱罪或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故意傷害醫務人員造成輕傷以上嚴重后果的,或者對醫務人員實施毆打、撕扯防護裝備、吐口水等行為,致使醫務人員感染新冠病毒的,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的,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問題七:疫情防控期間,對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實施暴力襲擊的行為如何處理?
答:疫情防控期間,不聽從指揮、拒不配合防疫工作,對民警實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擲等人身攻擊行為的,以及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危及民警人身安全的,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規定的,以襲警罪定罪處罰。
對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民警雖未實施暴力襲擊,但以實施暴力相威脅,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若僅對警用車輛、警械等警用設備進行破壞,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的,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定罪處罰。
問題八:疫情防控期間,對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瀆職行為如何處理?
答: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作為國家公職人員,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負有組織、協調、指揮、醫療救治、信息傳遞、交通運輸、物資保障等職責的,應根據工作要求認真履職,如果存在推諉、擅離職守甚至拒不履行或者超越職權、濫用職權等行為,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或者情節嚴重的,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的,以濫用職權罪或者玩忽職守罪定罪處罰。
新社北京8月9日電 (記者 張素)9日,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明確了環境數據造假行為的處理規則。
具體來說,該司法解釋對承擔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測、溫室氣體排放檢驗檢測、排放報告編制或者核查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實施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作出明確。
針對實踐突出問題,這份司法解釋進一步完善了對破壞環境質量監測系統行為適用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處理規則,依法懲治環境領域數據造假行為。其中提出,重點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單位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同時構成污染環境罪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此外,司法解釋重新設定了污染環境罪的定罪量刑標準,明確對具有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等依法確定的重點保護區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造成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資源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物種棲息地、生長環境嚴重破壞等情形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新的司法解釋將于2023年8月15日,即首個“全國生態日”起施行。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表示,下一步將指導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嚴格貫徹執行刑法和司法解釋規定,充分發揮司法職能作用,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服務保障中國式現代化。(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