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者Y9000P冰魄白清灰換硅脂,不到一年全是灰。
拯救者Y9000P冰魄白使用不到一年就變臟?兄弟帶來一臺不到一年的Y9000P冰魄白清灰,搞起來。
這是一位山東的粉絲兄弟寄過來的一臺23款的Y9000P冰魄白,想要清灰換硅脂,給他安排。拆開D殼沒想到不到一年就這么多灰。
·先把散熱模組上的螺絲拆下來,全部拆完把散熱模組拿下來。
·風扇上面有少許灰塵毛絮,刷掉浮灰,把風扇上的螺絲全部拆掉。
·風扇拆下來灰塵已經不少了,用毛刷把灰塵都刷掉,再用氣囊吹干凈。
·清完風扇把殘留硅脂除掉,小心把芯片上的殘留硅脂清干凈。硅脂用的是信越的7921。
·涂完硅脂裝上散熱模組,最后D殼殘留灰塵用吸塵器吸干凈。
·裝上D殼,先看看開機是否正常啟動。
兄弟們,做一下外觀清潔收工了。
本報記者 徐偉倫
□ 本報通訊員 劉津寧 白思宇
電子產品使用一段時間后出現故障,如果反復維修后仍未解決問題,商家應當為消費者換貨還是退貨?若退貨,消費者是否要支付產品使用費?很多電子產品在遭遇多次維修失敗后,消費者都會產生這樣的疑問。
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一起網購電腦維權案件,買家小安在某網店下單一部筆記本電腦,使用過程中電腦出現多項異常情況,經過5次返廠維修后不僅未能解決問題,反而徹底無法開機。對此,小安將商家訴至法院,北京四中院對此案終審后判決商家為小安換貨。
法院查明,小安此前在某網店花費16794元購買了一部筆記本電腦,售后政策為兩年全國聯保。使用一年后,該電腦出現主板網口無反應、屏幕有亮條、按鍵鍵帽脫落等異常情況,小安隨即聯系客服協商,客服表示安排返廠維修。
4個多月后,涉案電腦又陸續出現了按鍵偏色、網口無法識別、屏幕不亮、主板故障等問題。2個月時間內,涉案電腦又經歷了4次返廠維修。
小安最后一次拿到電腦后,僅使用了幾個小時便再也無法開機。在聯系客服要求退換貨無果后,小安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商家退貨退款。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因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在保修期內商品相繼出現了網絡接口、主板等多項問題,經5次返廠維修后,不但未能修復,還造成了商品無法正常開機的情況,且商家始終未能就其所售商品質量問題作出合理解釋,亦未能在產品質保期內實現其對消費者作出的有效承諾,致使買家無法實現其購買涉案商品、訂立買賣合同的根本目的,符合法定解除的條件。因此買家要求解除合同、退貨退款的訴訟請求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予以支持。
商家不服,向北京四中院提起了上訴。小安二審時也增加了要求商家換貨的訴訟請求。
北京四中院二審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為“涉案電腦在三包有效期內經維修無法繼續使用的情況下,應如何確定商家的民事責任”。買家正常使用涉案電腦的時間超過一年,且未能提交證據證明涉案電腦在購買時已經不符合質量要求,因此本案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小安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貨退款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但由于涉案電腦在三包有效期內,經多次維修后仍無法正常使用,消費者有權要求銷售者免費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商品。
據此,北京四中院二審改判商家為小安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商品。
電子產品經多次維修仍有故障應給予換貨
二審法官庭后表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了經營者的三包責任,即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本案中,商家雖無需承擔解除合同、退貨退款的違約責任,但是需要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承擔經營者的三包責任。根據《微型計算機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十三條,在整機三包有效期內,微型計算機主機、外設商品出現本規定《微型計算機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經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憑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記錄,由銷售者負責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商品,同型號同規格商品停產的,應當調換不低于原產品性能的同品牌商品,當銷售者既無同型號同規格的商品,也無不低于原產品性能的同品牌商品時,消費者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負責免費為消費者退貨。
本案中,涉案電腦在商家多次維修后無法正常開機,因此根據上述規定,商家應免費為小安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商品,而非退貨。法官提醒,依據《規定》,電腦整機換貨時,應當提供新的商品,換貨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換貨之日起重新計算,由銷售者在發貨票背面加蓋印章,并提供新的三包憑證。
法官同時提醒,依據《規定》,在電腦整機三包有效期內,符合第十三條規定的換貨條件的,銷售者有同型號同規格的商品或者不低于原產品性能的同品牌商品,消費者不愿意換貨而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予以退貨,并按規定的折舊率收取折舊費;折舊費的計算日期自開具發貨票之日起,至退貨之日止,其中應當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的時間。電腦主機符合退貨條件時,銷售者應當負責為消費者將與主機同時銷售的顯示器、鍵盤、鼠標器等商品一并退貨。(法治日報)
子產品使用一段時間后出現故障,如果反復維修后仍未解決問題,商家應當為消費者換貨還是退貨?退貨的話是否要為此前的使用支付費用?很多電子產品消費者在遭遇多次維修失敗后,都會產生這樣的疑問。
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涉網購電腦維權案件,買家小安在某網店下單一部筆記本電腦,使用過程中電腦出現多項異常情況,經過五次返廠維修后不僅未解決問題,反而徹底無法開機。小安將商家訴至法院,四中院最終判決商家為小安換貨。
【案情簡介】
小安在某網店花費16794元下單購買了一部15.6英寸筆記本電腦,商品售后服務為兩年全國聯保。使用一年后,該電腦出現主板網口無反應、屏幕有亮條、按鍵鍵帽脫落等異常情況。隨后小安聯系客服協商,客服表示安排返廠維修。四個多月后,涉案電腦又陸續出現了按鍵偏色、網口無法識別、屏幕不亮、主板故障等問題,在短短兩個月時間內又經歷了四次返廠維修。小安最后一次拿到電腦后,僅使用了幾個小時便再也無法開機。聯系客服要求退換貨無果后,氣憤的小安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商家退貨退款。
【法院審理】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法律規定,因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在保修期內商品相繼出現了網絡接口、主板等多項問題,經小安要求五次返廠維修后,不但未能修復還造成了商品無法正常開機的情況,且商家始終未能就其所售商品質量問題作出合理解釋,亦未能在產品質保期內實現其對于消費者作出的有效保證,致使小安無法實現其購買涉案商品、訂立買賣合同的根本目的,符合法定解除的條件。因此小安要求解除合同、退貨退款的訴訟請求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予以支持。
商家不服,向北京四中院提起了上訴。小安二審也增加了要求商家換貨的訴訟請求。
四中院二審確定了爭議焦點為“涉案電腦在三包有效期內經維修無法繼續使用的情況下,應如何確定商家的民事責任”。小安正常使用涉案電腦的時間超過一年,且未能提交證據證明涉案電腦在購買時已經不符合質量要求,因此本案不符合法定解除的情形,小安要求解除合同并退還貨款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但由于涉案電腦在三包有效期內,經多次維修后仍無法正常使用,消費者有權要求銷售者免費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商品。最終,四中院二審改判商家七日內為小安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商品。
【法官說法】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了經營者的三包責任,即“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本案中,商家雖無需承擔解除合同、退貨退款的違約責任,但是需要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相關規定承擔經營者的三包責任。根據《微型計算機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在整機三包有效期內,微型計算機主機、外設商品出現本規定《微型計算機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經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憑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記錄,由銷售者負責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商品,同型號同規格產品停產的,應當調換不低于原產品性能的同品牌商品,當銷售者既無同型號同規格的商品,也無不低于原產品性能的同品牌商品時,消費者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負責免費為消費者退貨。
本案中,涉案電腦在商家多次維修后仍無法正常開機,因此根據上述《規定》,商家應免費為小安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商品,而非退貨。只有當消費者不同意更換為同型號同規格的商品時,根據上述《規定》,銷售者才應當予以退貨,并按《規定》中《實施三包的微型計算機商品目錄》中載明的折舊率收取折舊費。
文/劉津寧
白思宇(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