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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資訊

    今,快遞已成為人們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隨著快遞業務的發展,快遞毀損、丟失索賠類案件不斷增多。對于寄件人來說,選擇保價服務是預防和挽回因快遞丟失、損毀造成損失的有效途徑之一。

    但不容忽視的是,很多人對保價服務存在錯誤的理解,以為選擇了保價服務就可以一勞永逸,但快遞丟失、索賠時卻維權受挫,大有“最終解釋權歸快遞公司所有”的意味。

    本期京小槌普法通過幾則案例帶大家了解下快遞的“保價”。


    01



    保價與否顯著影響獲賠金額

    小王將一臺價值11800元的萊卡偏光顯微鏡交由某快遞公司郵寄,顯微鏡在運輸過程中損壞,小王遂起訴快遞公司要求賠償損失。快遞公司辯稱,小王下單時沒有選擇保價服務,只同意按照七倍運費,賠償小王532元。

    法院查明,小王下單時,在“我已閱讀并同意《電子運單條款》”下方進行了勾選,《電子運單條款》使用紅色、加粗字體提示“若您未選擇保價,則在七倍運費的限額內向您賠償托寄物的實際損失”。最終,法院認定上述條款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判決快遞公司按照七倍運費賠償小王532元。


    京小槌提示



    根據《快遞暫行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快件延誤、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對保價的快件,應當按照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與寄件人約定的保價規則確定賠償責任;對未保價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關規定確定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條規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賠償責任。《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三條規定,貨物的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

    寄件人與快遞公司之間成立運輸合同關系,根據上述規定,未保價快件毀損、滅失的,應當按照民事法律的有關規定確定賠償責任,而意思自治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則,即在當事人之間有合法有效約定時,應當按照當事人約定確定雙方權利義務。上述案例中,法院即尊重了合同雙方的意思自治,按照《電子運單條款》的約定確定賠償金額。

    由于快遞公司通常會在運單條款中約定以運費的數倍(通常為一到九倍)作為未保價快件的最高賠償限額,因此,雖然并不只有選擇了保價服務才有權獲賠,但是針對價格昂貴的物品,寄件人要養成良好習慣,填寫寄件單時應詳細描述托寄物的名稱、性質、數量等關鍵信息,并盡量選擇足額保價服務。這樣一方面可以提示快遞公司注意貨物安全,避免運輸過程中毀損、滅失;另一方面可以在貨物發生毀損、滅失時,按照保價條款進行索賠,防止出現案例中小王的獲賠金額遠遠低于實際損失的情況。


    02



    保價金額并非越高越好


    小崔以1.2萬元的價格售出一件茶盤,其通過某快遞公司寄件時填寫保價金額為1.5萬元,后茶盤在運輸過程開裂且無法修復導致全損,小崔遂起訴要求快遞公司按照保價金額賠償其1.5萬元。法院審理認為,《快件服務協議》約定“若您選擇保價且支付保價費用的,則本公司按照保價金額和損失比例向您賠償,最高不超過托運物的實際損失金額”,該約定合法有效,故最終判令快遞公司賠償小崔1.2萬元。


    京小槌提示



    部分消費者認為,當快件出現損毀、滅失時,如果購買了保價服務,快遞公司應當按照保價金額進行賠償。但是根據《快遞暫行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快件延誤、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對保價的快件,應當按照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與寄件人約定的保價規則確定賠償責任。因此,當保價快件損毀、滅失時,應當按照寄件人與快遞公司約定的保價規則進行賠償。

    以國內某大型快遞企業的保價條款為例,其“基礎保”條款規定:若選擇基礎保,在運輸途中,托寄物丟失或損壞,按照保價金額和托寄物實際價值的投保比例,結合托寄物的實際損失金額(損壞為維修費)進行賠償(即賠償金額=托寄物實際損失/市場價值*保價金額,且賠償金額不超過實際損失金額和保價金額);托寄物不足額保價的部分或超額保價的部分均無法獲得賠償。

    其“足額保”條款規定,足額投保情況下,托寄物出現全部丟失或損壞(含無法維修)情況下,根據實際損失金額進行全額賠償,最高不超過保價金額;托寄物出現部分損壞的情況下,如托寄物可維修,賠付維修費用,如托寄物無需維修,按照保價金額和損壞程度進行賠償,最高不超過保價金額。

    從上述條款可以看出,快遞公司的保價規則通常為最高賠償限額規則,賠償金額需要考慮快件的損壞程度,以商品實際損失或保價金額為上限,并非一定和保價金額相同:如果托運物是全部損毀、滅失,即全損情形下,快遞公司會按照托運物的實際損失金額或者保價金額二者較低的進行賠償;在托運物部分損壞時,快遞公司通常會按照保價金額和托寄物實際損失比例進行賠償。因此,建議寄件人按照托寄物的實際價值填寫保價金額,以免多支付不必要的保價費用。


    03



    快遞公司是否盡到

    提示義務影響保價條款效力


    小劉將一臺全新電腦交由某快遞公司郵寄,但收件人在取件時發現里面是一臺廢舊電腦拒絕簽收,小劉遂起訴快遞公司要求賠償電腦款12999元。快遞公司抗辯,小劉在交付物品時未選擇保價,只同意按照快遞單上載明的在500元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雙方成立運輸合同關系,雖然快遞公司在快遞單證中寫明“寄件人未選擇保價的,則確認該快件價值在500元以內”,但該條款屬于限制快遞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條款,由于快遞公司未舉證證明其已經就該條款盡到合理的提示與說明義務,該條款應屬無效,故判決快遞公司賠償小劉的實際損失。


    京小槌提示



    實踐中,快遞公司為了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降低經營風險,通常會在《快遞服務合同》《電子運單條款》或者紙質快遞單上就保價條款進行約定,例如標明“托寄人未選擇保價服務,快遞發生丟失、毀損的,快遞公司按照運費的一至九倍賠償”等內容。上述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屬于格式條款。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的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通過檢索快遞毀損、丟失索賠類案件發現,雙方爭議焦點通常是快遞公司是否就格式條款履行了提示或者說明義務。一般來說,投保時快遞公司通過電子系統二次彈窗或者在紙質快遞單上注意事項一欄以字體加粗、標紅等方式對是否保價進行提示以供當事人選擇,法院會認定快遞公司盡到了合理的提示義務。如果投保時快遞公司未采取合理方式對保價條款進行提示,則法院通常會認定該條款不發生法律效力。

    因此,建議在寄件時,對于保價條款尤其是用紅色、加粗等特殊字體標明的格式條款,寄件人要認真閱讀,避免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同時,快遞企業要認真落實《郵政法》《快遞暫行條例》等的規定,加強業務培訓,在收寄快遞過程中嚴格執行驗視制度、服務條款及保價規則的提示及說明義務,嚴格避免暴力運輸及不按要求投遞行為,以最大限度減少快遞丟失、毀損的發生,不斷提高服務質量,提升消費者對服務的滿意度。



    供稿:通州法院

    編輯:紀欣蕊 肖飛

    審核:劉小源

    點名單位:德邦快遞

    為價值過萬的電腦保了價,收貨后發現損壞,快遞公司卻只愿賠償2000元。最近,來自深圳的游先生碰到了這么一件煩心事。9月15日,游先生將電腦通過德邦快遞從吉林寄到深圳,收貨后發現主機的顯卡損壞,顯卡購買價格超7000元。對此,德邦快遞曾回應,顯卡有折舊,客戶不愿維修,且堅持按接近原價賠付,不太合理。10月19日記者獲悉,德邦快遞最終按6060元進行了賠付。

    顯卡開箱時候下墜變形了。

    市民:為價值一萬七電腦保價,損壞后只賠兩千元

    游先生現在深圳從事影視后期制作。9月15日,因為準備要來深圳工作,游先生將自己的工作電腦,包括主機和顯示器在內,從吉林市通過德邦快遞寄到深圳。9月22日,收到貨物的游先生發現,主機顯卡損壞。

    “當時(寄出時)主機保價1萬7,現在德邦快遞只愿賠償2000元。”游先生認為,德邦的賠償方案不合理。他告訴記者,電腦于2018年5月購買,其中顯卡就價值7000多,“我那顯卡買的時候特別貴,而且用的時候沒有問題……這個卡要是沒壞還能用好多年,這個系列顯卡很好的”。

    國慶假期后,游先生又花了將近6000元買了一個新的顯卡。對于為何選擇重新購買而不是維修,游先生回答,是因為擔心“壞了在修性能受影響,過了保修期在壞了就沒人負責了”。

    對于此事,游先生希望快遞公司能賠付他至少6000元。

    快遞公司:顯卡有折舊,最終賠付6060元

    10月11日,德邦快遞相關工作人員就此事回復南都記者,顯卡有折舊,客戶不愿維修,且堅持按接近原價賠付,不太合理。

    該工作人員表示,經過公司核實此件貨物非新品,在原價值上有折舊。其次,公司區域定損專員與貨物品牌方售后核實,顯卡大拇指磨損導致接觸不良,可修復,且在保修期內不需要費用。德邦已聯系貨物品牌方確認國慶后可安排寄回維修,由德邦免費承運。但游先生不愿售后維修,堅持要求按2年前購買新品價格賠付,德邦認為該要求不太合理,綜合考量市場維修價格愿賠付1000元。

    該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對此游先生并不滿意,于9月30日又向國家郵政管理局(下稱郵管局)申訴,要求監管部門介入調解。因游先生還是堅持要求按接近新品的價格賠償,不愿維修,德邦無法滿足該需求。后綜合考慮客戶感知體驗以及政府調解后的結果,德邦愿意將1000元提升至2000元,希望與游先生達成一致解決問題,但游先生堅持不滿。

    10月19日,記者從游先生和德邦快遞處了解到,雙方最終達成了賠付6060元的一致意見。德邦快遞相關工作人員表示,客戶明確表示只接受理賠顯卡,并自行購買了顯卡。理賠組核實確實在保價范圍內,要求合理,最終按6060元進行了賠付。

    采寫:南都記者 賀如妍

    【欄目說明】

    為提升馬上辦評價體系和評分結果的科學性、客觀性,本欄目將升級評價方式,從“一稿一評分”升級為“月度點評”,還將引入第三方評議團,從更廣闊的視野、更多元的維度評價被點名單位的處理。敬請關注。

    寄電腦被燒毀保價4萬德邦只賠1250元#世界上離譜的事情太多,如果一個企業站在了消費者的對立面,如果丟掉了口碑,那是一件得不償失的事情。

    5月10日,據“黑貓投訴”消息,4月18日,一名男子搬家,是個大工程,找到德邦快遞,把價值15萬的財物放到了9個箱子。

    沒想到第2天卻被告知車上發生自燃,物品全部燒毀,9個箱子里面包括奢侈品、電子產品、重要證件等,沒想到德邦方面車只愿賠1萬塊錢。

    一臺保價4萬的電腦只愿賠1250元,這實在是太離譜了。

    無獨有偶,5月2日,一名網友投訴稱3月18日寄的6件行李,運輸過程貨車著火,他4萬多的東西,結果對方只愿意賠2000元。

    這么搞下去,那真是危險了,口碑崩盤。

    為什么都是遇到了燒毀的情況?難道這樣的事故很普遍嗎?

    損失這么大,結果只賠這么點錢,那肯定不行的,必須嚴懲。

    對此,大家有什么想說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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