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商報道】石家莊雙龍數碼科技有限公司盛裝亮相2019第二十屆石家莊春季廣告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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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前三千二、三百年,分布于黃河、長江中下游和燕山南北及西遼河流域的諸考古學文化,出現了普遍性的劇烈動蕩,形成了新的格局:(一)永定河以西的黃河流域,西陰文化統一的局面已經解體,自西而東分別轉變為馬家窯及其后繼者半山文化(注:張忠培、李伊萍:《關于馬家窯文化的幾個問題》,《慶祝蘇秉琦考古五十五年論文集》,文物出版社,1989年;李伊萍:《半山、馬廠文化研究》,《考古學文化論集》(三),文物出版社,1993年。)、以菜園子遺址為代表的遺存(注:寧夏文物考古研究所:《寧夏海原縣菜園村遺址切刀把墓地》,《考古學報》1989年4期;張忠培:《齊家文化研究》, 《中國北方考古文集》,北京,文物出版社。)、半坡四期文化及隨后的泉護二期文化、廟子溝文化(注:魏堅:《試論廟子溝文化》,《青果集》,知識出版社,1993年。)、義井文化(注:山西省文物管理委員會:《太原義井村遺址清理簡報》,《考古》1961年4期。)、 秦王寨文化和大司空文化(注:陳水白:《略論‘大司空類型’》,《青果集》,知識出版社,1993年。)。分裂代替了統一,出現了形式上與中國歷史上諸侯割據類似,性質上有所區別的局面,形成了相互之間競進的勢態,加速了中國西部和北部的開發。(二)同時,黃河下游、長江中下游的諸考古學文化,已邁入了新的發展階段:大汶口文化劉林期→花廳期(注:南京博物院新沂工作組:《新沂花廳村新石器時代遺址概況》,《文物參考資料》1956年7期;南京博物院:《1987 年江蘇新沂花廳遺址的發掘》,《文物》1990年2期。);大溪文化→屈家嶺文化(注:中國科學院考古研究所:《京山屈家嶺》,科學出版社,1965年。);崧澤文化→良渚文化(注:黃宣佩等:《關于崧澤墓地文化的幾點認識》,《文物集刊》(1),文物出版社,1980年;張忠培:《良渚文化的年代和其處社會階段》,《文物》1995年5期。)。在燕山南北及西遼河流域形成了雪山一期文化(注:魯琪等:《北京市出土文物展覽巡禮》,《文物》1978年4期。), 紅山文化也已步入它的后期階段(注:張星德:《紅山文化研究》(碩士論文,未刊稿)。)。
其時,已改變了西陰文化向東、南擴張和主要、甚至單向影響其它文化的局面,形成了相互影響、碰撞、對抗,甚至是分布于東、南的文化影響了分布于西方的文化,呈現出強力的文化滲透,乃至造成逐鹿伊、洛地區的形勢。黃河、長江中下游和燕山南北及西遼河流域的諸考古學文化居民的文化交流加速且規模擴大的同時,激發了競爭基因,加快了歷史進程,進而跨進了文明的門檻。對此,本文試作如下說明。
一 家族已具有父權性質,包含在家族內的單偶制家庭具備一定的獨立性
中國的黃河流域及長江中、下游地區的諸考古學文化居民,早在西陰文化時期,已確立了父系制體制(注:張忠培:《大汶口文化劉林期試析》,《中國北方考古文集》,文物出版社,1990年;張忠培:《仰韶時代——史前社會的繁榮與文明時代的轉變》,《文物季刊》1997年1期。)。進入本文所討論的半坡文化四期及隨后的泉護二期文化時期,個體婚制下的夫妻間的對抗已進入一新時期,半山文化和大汶口文化花廳期的夫妻或夫妻帶著子女的合葬墓,充分反映了婦女在親屬關系中的地位已低于男子,父權制已牢固地確立起來。
已發掘的半山文化墓地,均見夫妻、甚至夫妻帶著子女的合葬墓(注:張忠培:《中國父系氏族制發展階段的考古學考察》,《中國北方考古文集》,文物出版社,1990年。)。青海省民和陽山半山文化墓地的M55和M59(注:青海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民和陽山》20—31頁,文物出版社,1990年。),可作為這類墓葬的例證。
M55內葬兩人(圖一),均為一次葬。發掘時編為(1)、(2 )號骨架,生前當為夫妻。男性頭朝北面向東,俯身直肢,被安置在墓穴中部;女性頭朝北,面向西,側身屈肢,被置放在男性的下肢上。該墓隨葬大小石鑿3件、石刀1件和陶器12件,除編號15的那件雙大耳彩陶罐置于女性足下外,其它隨葬品均被放在男性頭骨上方及上身左側。
M59內葬三人(圖二),均為一次葬。發掘時編為(1)、(2)、(3)號骨架,經鑒定分別為老年女性、老年男性和6—7歲少年。這當是夫妻及其晚輩的合葬墓。老年男性俯身直肢,位于墓穴中部。老年女性側身屈肢,面向老年男性,被置于老年男性左側,下肢被壓在老年男性下肢之下。少年,俯身直肢,左側骨架被老年男性所壓。該墓隨葬石球、陶紡輪、石刀、石斧、石錛和石鑿各一件外,還隨葬了28件陶器。除編號為26的那件彩陶瓶置于老年女性足下外,其它隨葬器物大多被放在墓穴的北部,即死者頭顱的上方,少數隨葬品則見于少年的附近(注:該少年身旁幾件隨葬器物,絕大部分為石質工具,如斧、錛、鑿、刀等,均非6—7歲少年所能使用者,推測當為男性老年的隨葬器物,見于少年身旁,應是錯落位置所致。)。
和大汶口文化劉林期相比,進入花廳期的夫妻和夫妻帶小孩的合葬墓中的夫妻的位置,夫左妻右已成為定制,且大多數墓葬中的丈夫均占據墓穴中央或墓穴大部分面積,而把妻子擠到墓穴一側;同時,丈夫身上及其近旁的隨葬器物遠遠超過了妻子。后一情況,亦見于單人墓。例如大墩子墓地第二次發掘的男子單人墓,隨葬陶器人均為4.93件,而女性人均卻只有4.32件。大汶口墓地M35 (注:山東省文物管理處等:《大汶口》31頁,文物出版社,1974年。)和野店墓地M47 (注:山東省博物館等:《鄒縣野店》105—106頁,文物出版社,1985年。)可作為這時期夫妻和夫妻帶小孩的合葬墓的代表。
大汶口墓地M35(圖三),內葬三人,皆為一次葬,仰身直肢, 頭向東 。成年男性位于墓穴中部,居左;成年女性右臂摟一小孩,居男性右側。此墓當為夫妻帶小孩的合葬墓。墓內隨葬陶器12件、礪石2件、錐1件、束發器一對、指環1件、牙料10件、豬頭一個、豬蹄骨2枚、 蚌片1枚和獐牙3顆。丈夫雙手執獐牙,左手佩指環,妻子頭置束發器,其它隨葬器物多數被放置于靠近丈夫一邊。
野店墓地M47(圖四),內葬二人,皆為一次葬,仰身直肢, 頭向東。35歲男性位于墓穴當中,其右側挨近墓穴北壁置一壯年女性,當為一對夫妻。在妻子頭部僅見束發器2枚及石刀形器4件,丈夫的兩臂上卻戴玉環15件,腹部掛骨矛2件并戴一松綠石墜,其它隨葬陶器44件、 石斧一把、豬顎骨3塊和雞、狗骨等,均被放在丈夫的左側。
總之,從上舉半山文化及大汶口文化墓例可知,無論是從夫妻所處墓穴位置及葬式,還是自隨葬器物的多寡所體現的人際關系來看,夫權及父權已牢固地確立了,婦女在親屬和社會關系中的地位,今非昔比,空前下降了。
這時期的墓地,例如大墩子墓地(注:南京博物院《江蘇邳縣大墩子遺址第二次發掘》,《考古學集刊》( 1 ), 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1年。從該文圖三可知,T101、T102及T103和T104、T105及T106花廳期墓葬之間,分布著劉林期墓葬,同時T104與T105和T105與T106的花廳期墓葬之間,均存在空隙地帶,故知此墓地可分若干墓區。)和上舉墓葬所在的諸墓地(注:山東省博物館等:《鄒縣野店》31頁,文物出版社,1985年。青海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民和陽山》119—123頁,文物出版社,1996年。山東省文物管理處等:《大汶口》, 文物出版社,1974年。從該書圖二可知此墓地存在無墓葬的空隙地帶,依此,當可分為若干墓區。),均被分割為若干墓區,在各墓區內包含著一些單人墓、夫妻合葬墓及夫妻帶著子女的合葬墓,即由數量不等的墓葬組成區域上相對獨立的墓區,墓區組成墓地。存在夫妻合葬墓及夫妻帶著子女的合葬墓,表明以男性居本位的單偶制家庭已牢固地確立起來。既然墓區包含了若干單偶制家庭墓葬,那么墓區所代表的親屬單位很可能便是家族了,包含了若干家族墓區的墓地,就很可能是一氏族墓地。單偶制家庭墓葬的隨葬器物既有日常生活用具,又有一定的生產工具的配置情況,表明單偶制家庭不僅是一生活單元,同時又是一自營經濟的單位。同時,單偶制家庭墓葬溶于家族墓區的情況表明,它只是家族的一部分,在家族中只具相對的獨立性。但應引起注意的是,和前一時期比,新出現的夫妻帶小孩的合葬墓卻顯示出單偶制家庭在家族中的地位較前增強了。
上述信息也從房屋結構及住地布局的變化傳遞出來。自大河村遺址三期始,黃河及淮河流域和長江中游地區的一些地方,流行套間或多間寄墻的不同規模的排房居室。依此,聚落被分割成不同的居住區,從而導致住地布局的巨大變化。
淅川下王崗這時期的遺存中,便見相連的29間房屋組成的長屋(注:河南省文物研究所:《淅川下王崗》165—183頁,文物出版社,1989年。)(圖五)。這長屋的門向南,東西呈條形,面闊約78米,進深約7.9米,分為17個帶門廳的單元。其中12套為雙室一廳,5 套為一室一廳。單室面積最小的為6.40平方米,最大者是17.48平方米;廳間面積最小的為3.48平方米,最大者是13.97平方米。一室一廳單元內室最小的面積為11平方米,最大者16.8平方米;雙室一廳單元中的兩室總面積,最小者僅13.6平方米,最大者是31.6平方米。單元面積大小,基本上只適宜當時存在的單偶制家庭居住。發掘時,在六個單元中發現了灶,同時,在無灶的單元中,例如F25及F15、F23及F2、F1及F18等雙室一廳建筑,和F16、F35及F19一室一廳建筑中,均發現了陶器、石器或骨器, 反映單偶制家庭是一自有經濟的單位。
還值得注意的是,這長屋的F38內室另砌與F51相鄰的東墻,而其外廳卻同其東鄰的F51外廳共墻,說明F38是為長屋的增殖單位后來增建的房屋外,余下的16單元居室,乃是統籌規劃一次建成的,并依一定程序與規定實行分配與管理的整體建筑。這長屋諸單元的相互分割和諸單元的聯系乃至連結成一體,形象地表述單偶制家庭具相對獨立性的同時又不能脫離家族,且需凝聚起來,增強家族的力量,以保護和擴充自身利益。
單偶制家庭與家族之間的關系,也可從大河村F1——F4這座寄墻相連的排房建筑(注:鄭州市博物館:《鄭州大河村仰韶文化的房基遺址》,《考古》1973年6期。)得到說明。這座建筑僅四間房屋, 均單具房門,F1、F3及F4的門朝北開,F2的門面向南方(圖六)。除F4外,各室均有一個或一個以上的灶臺。發掘時,在F2和F1均發現一些陶器及工具,F2東北角的土臺上放著一罐炭化的糧食及兩枚蓮子,F1內的陶器,經粘對復原的就達20余件,還在此見到石器及裝飾品。F4是最小的一間,面積2.57×0.8米,墻壁較薄, 地面也沒有像其它三間那樣用粗砂鋪砸過。可見,除F4是儲藏室外,其它三間當是住著自起爐灶而又有一定經濟條件的單偶制家庭。據房屋形態、結構與增建情況,可看到這些單偶制家庭的聯系或構成一體,即增殖、分裂與統一以及存在主次之分的情況。
講其聯系或構成一體,一是寄墻,二是共一儲藏室。如下的情況,可形象地見到單偶制家庭的增殖、分裂與統一:最初建成的房屋,只有F1和F2,后來為擴大F2的面積,才建F3。F3原以門和F1溝通,是F1的附室。經過若干年后,才封堵溝通F1、F3之門,并在其東側建一灶臺,同時在F3的北墻開門,F3便脫離了F1而成一相對獨立的單位。在改建F3的同時,建成了F4。講居住于這組建筑的單偶家庭存在主次之分,一是F1—F3三居室之中,F1的面積最大,且帶一小套間;二是在這房內發現的陶器最多,又有精美的彩陶;三是F3是用原屬F1的附室改建而成的,F1無疑是F3的母體建筑。可見,居住于F3的主人是從F1拆居出去的,F1的主人,當是住在F3的人的長輩,同時,也是住居在這組建筑內的家庭的家長。
二 社會分工與分化
黃河流域、長江中下游和燕山南北及西遼河流域諸考古學文化居民,更新了原有勞動部門的技術,推出了新的產業,使技術、生產和經濟獲得了縱深發展。
(一)在直接謀取食物的產業中,漁獵及采集業比重減少,種植農業及飼養業比重增大。黃河腹地及長江中、下游流域諸考古學文化居民的最主要的飼養對象仍是豬,長城地帶尤其是甘青地區的養羊業在飼養業中的比重雖低于豬,但已成為飼養業的重要內涵。在各地直接謀取食物的產業中,種植農業成了最主要的部門。北方普遍使用變得規范化的長方形或帶肩的長方形石鏟、草鞋式石耜和穿孔側刃石刀,良渚文化使用三角形石犁。男女在種植農業中的地位出現了更深刻的變化。例如這時期的大墩子、大汶口和野店(注:張忠培:《中國北方考古文集》155—157頁,文物出版社,1990年。)隨葬工具的單人墓葬中,在婦女隨葬工具的自身人數比例少于男子隨葬工具的自身人數比例的情況下,隨葬石鏟的男、女,占男、女隨葬工具各自總人數的比例,男性分別為50%、30%和22.22%,婦女分別是33.33%、18.75%和0%,而紡輪卻成了隨葬工具的婦女單人墓的主要內涵。這類情況在此時期諸考古學文化居民中相當普遍,可見,種植農業的發展使男子成了這一生產部門的主要勞動力,婦女愈益被擠入家務勞動領域。
(二)原已基本上為男子占據的手工業,現時又產生了如下變化:
1.自洛陽附近以東的黃河流域和長江中、下游諸考古學文化,已普及了快輪制陶技術,快輪制陶技術在洛陽附近以西的黃河流域和長城地帶雖未達到普及程度,但已取得了空前的巨大進步。同時,提高了制骨工藝的水平,出現了不少的象牙制品。這類技術的進步,尤其是快輪制陶技術所要求的生產規模,促使這類手工業專業化。
2.在制石工藝中,采用切割取材、整體拋光制作的體型扁薄及棱角銳利的石制品,于南北諸考古學文化中已普遍出現,進而形成了紅山文化和良渚文化兩個制玉中心。在技術上已使用了切削、陰刻浮雕、桿鉆鉆孔和運用旋轉機械工具琢磨及拋光的制玉工藝,遠遠超過制石工藝,制玉成了不僅是普通人甚至也是石匠難以應付的工藝。至此,從制石專業工匠中已分化出專門從事制玉的匠人。
3.一種比制玉工藝更復雜的工業技術,即制銅業已經獲得了一定規模的發展。
在公元前三、四千年之際,屬于不同文化的制銅遺存,已被考古學者發現了。它們是紅山文化的冶煉遺存及銅制品、義井文化的銅煉渣和馬家窯文化銅渣及青銅刀子。
馬家窯文化的青銅刀,出土于林家F20 的北壁下(注:甘肅省文物工作隊等:《甘肅東鄉林家遺址發掘報告》,《考古學集刊》(4 ),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4年。)。F20 出馬家窯文化的淺腹彩陶盆及深腹素面盆。此外,在林家的H54的底部及T57 第四層還發現了銅渣。H54的銅渣, 北京鋼鐵學院冶金史研究室經巖相鑒定認為是“冶煉出來的含銅和鐵的金屬長期銹蝕的遺物”(注:北京鋼鐵學院冶金研究室:《甘肅省博物館送檢文物鑒定報告》,《考古學集刊》(4)161頁,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4年。),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實驗室用中子活化法分析的結果:含銅36.50%、錫6.47%、鉛3.49%、鐵0.41%,酸不溶物占一半以上(注:甘肅省文物工作隊等:《甘肅東鄉林家遺址發掘報告》,《考古學集刊》(4),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1984年。)。青銅刀是用兩塊范閉合澆注而成,一塊范上刻出刀型,另一塊范是平板的。經北京鋼鐵學院冶金史研究室金相觀察:“估計其含錫量大約在6—10%,在刃口邊緣1—2毫米寬處可見樹枝狀晶取向排列, 說明銅刀是鑄造的青銅刀,刃口經過輕微地戧磨和鍛打”(注:北京鋼鐵學院冶金研究室:《甘肅省博物館送檢文物鑒定報告》,《考古學集刊》(4)161頁,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4年。)。從以后的齊家文化及火燒溝文化的銅制品鑒定的情況看,林家的馬家窯文化青銅刀的出現,可能與當地礦產資源的條件有關,并非有意識地冶煉青銅合金的結果。
盡管如此,制銅所需掌握的火溫及造范的技術,雖能從制陶及治石工藝中得到啟發,甚至吸取一些技術,但比起制陶及治石,制銅卻是人們開發自然所創造的一種從檢選礦石、冶煉到鍛鑄的新工藝,既需掌握技術的專業人員,又要有組織的勞動協作,絕非任何熟練陶工或石匠所能把握的技術,故這一工藝的出現,是繼快輪制陶之后更具時代意義的工業革命。
技術的進步,促進了社會內部勞動分工的發展。由于在前一時期男子已是手工業的主要承擔者(注:張忠培:《仰韶時代——史前社會的繁榮與向文明時代的轉變》,《文物季刊》1997年1期。), 故這類手工業領域的勞動分工的發展,主要是在男子中展開;同時,因家族仍是當時社會的基層經營單位,所以社會勞動分工仍表現于家族之間,其時掌握某門手工業技術的家族同時兼營農業,甚至從事使用錛鑿的手工匠人還兼事種植農業及漁獵業。例如大墩子M103和M106這兩座男性墓葬(注:南京博物院:《江蘇邳縣大墩子遺址第二次發掘》,《考古學集刊》(1)53—54頁,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1年。), 擁有錛(甚至大小型式成套)、鑿隨葬的同時,還有鏟、斧、鏢、鏃這些農業及漁獵工具隨葬,說明墓主人生前既是使用錛鑿的匠人,又兼事農業及漁獵。可見,專職的手工業家族,甚至專職匠人尚未出現,當時還不存在后世那種意義上手工業從農業中分離出來的社會勞動分工。不過,應指出的是隨著手工業門類增多和愈益專業化,繼男子被區分為專職農人和同時兼職手工業勞動者之后,男子又被區分為不同的手工業匠人,隨之在生產上又出現了管理人員和溝通不同專業生產的交換人員。這樣,勞動分工愈益遠離勞動的性別分工而越來越社會化的同時,家族之間進一步分化了。
(三)除了勞動分工外,社會分化當時還表現于貧富分化與聚落的分野。
這時期諸考古學文化墓地的墓葬規模、葬具和隨葬品的質地、多寡,呈現出明顯的差異。如大汶口墓地發掘的133座墓葬, 有些墓葬空無一物或僅有一、二件隨葬品,而有些墓葬的隨葬器物則為五、六十件,甚至多達一百八十余件,且品種復雜,制作精致,往往采用貴重質料。“如以陶器一項相比較,那么在隨葬陶器的墓中,五件以下的約占總數的一半;六至九件和十件以上的大約各占總數的四分之一。其中10、47、60、117、126等五座大墓尤為突出,它們雖只占墓葬總數的3.75%,卻擁有出土陶器總數的四分之一以上”(注:山東省文物管理處等:《大汶口》8—9頁,文物出版社,1974年。)。類似的情況也見于陽山半山文化墓地(注:青海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民和陽山》43—47頁及附錄四,文物出版社,1990年。)。在良渚文化中,墓葬基本上可分為兩類。一如在馬橋見到的那些小墓(注:上海市文物管理委員會:《上海馬橋遺址第一、二次發掘》,《考古學報》1978年1期。), 有的無隨葬品,有的僅隨葬一些日常使用的陶器、石工具和石飾件,較為貧寒;另一類,則如張陵山的M4(注:南京博物院:《江蘇吳縣張陵山遺址發掘簡報》,《文物資料叢刊》第6輯,文物出版社,1982年。)、 草鞋山的M198(注:南京博物院:《江蘇吳縣草鞋山遺址》,《文物資料叢刊》第3輯,文物出版社,1980年。)、 寺墩的 M3 (注:南京博物院:《1982年江蘇常州武進寺墩遺址的發掘》,《考古》1984年2期。)(圖七)和福泉山的M6(注:上海文物管理委員會:《上海福泉山良渚文化墓葬》,《文物》1984年2期。)。這類墓葬往往不與馬橋所見“小墓”為伍,而葬于人工堆筑的土臺上,常使用棺、郭,以玉鉞、琮、璧這類重器隨葬,有的學者稱之為“玉斂葬”(注:汪遵國:《良渚文化“玉斂葬”述略》,《文物》1984年2期。)。在良渚除存在貧寒小墓聚集的墓地外,也同時聳立著匯合了“玉斂葬”的墓地。這兩類墓葬的區別,表明良渚文化的居民在權力、財富的占有以及身份方面均已存在明顯分化(注:張忠培:《良渚文化的年代和其所處社會階段》,《文物》1995年5期。)。
紅山文化的權貴,死后不僅另據墓地,而且還為他們建起了陵園。胡頭溝石塚便是一個較好的例證。這是座初建后就已棄置未再擴建的非完整的石塚(注:方殿春等:《遼寧阜新縣胡頭溝紅山文化玉器墓的發現》,《文物》1984年6期。),位于臨河的、 周圍地貌中的一圓形高丘上,據發掘揭示,可大致了解石塚建造過程:先在丘頂上挖一墓坑(M1),內以石板砌成郭,按仰身直肢式埋入死者,隨葬勾云形佩飾、玉龜、玉鸮、玉鳥、玉璧、玉環、玉珠及玉箍形器。再以此墓為中心按6.5米左右的半徑置放兩圈筒形彩陶器,內圈高于外圈, 于其上建成一石圍圈(圖八)。此圍圈東面的兩端并不閉合,南面的一端,東折向外然后向南延展,于東面形成一面南的門斗形出入口。由于石圍圈塌落及其它原因,內圈的筒形彩陶器均被砸碎,并被石塊所覆蓋,外圈的筒形彩陶器,也基本被砸碎。至這座石塚被揭露時,僅于門斗形出入處的石圍圈外側面東的地方,見到一行排列整齊而完整的筒形彩陶器。其后又在M1之上,建了M2及位于其南、北兩側的M5和M4。無疑,這是以M1為中心的一座陵園,能將尸體葬入這陵園的,當是與M1墓主人有著特殊關系的人物。這位M1墓主人以高規格的隨葬器物和陵園,顯示其生前的權貴地位。
顯然,這時期家族私有制獲得空前發展,社會分裂了,居民分化為窮人和富人,無權者與有權者,平民和貴族。
伴隨著社會的大分裂,聚落內涵、結構、規模呈現出重大差別,聚落分化了,在一定范圍內的聚落群中躍出了中心聚落。位于渭水上游的甘肅秦安大地灣于半坡四期文化時期興旺起來,成了這一文化一聚落群的中心聚落,建起了F901、F411這樣大型的行政、議事和宗教建筑。
大地灣F901(注:甘肅省文物工作隊:《甘肅秦安大地灣901 號房址發掘簡報》,《文物》1986年2期。)(圖九),包括前坪, 總面積達420平方米左右。可以確定具有墻及屋頂的建筑面積達290平方米,是目前發現的二里頭文化之前的規模最大、標準最高的一座建筑。該房子的地面處理十分講究,建房時先鏟平地面,鋪土夯實后,壓10—15厘米厚的紅燒土,再抹以15—20厘米厚的砂粒、小石子和用料礓石鍛燒制成的人造輕骨料及粉末狀膠結材料的混凝土,表面用原漿磨平,堅硬光滑,呈青灰色,很像現代的水泥地面。經測試每平方厘米可抗壓120公斤, 強度相當于100號水泥砂漿地面。它由前堂(即圖中所標記的“主室”)、后室和東西廂房組成。前堂除中門外,還開有東、西兩側門。中門十分講究,設有方形門垛。進正門設一直徑為2.61—2.67米的巨大灶臺,灶臺后有東西對稱的外徑約90厘米的巨大的圓形頂梁柱,稍后于東、西壁各開一側門,四周有扶墻柱。室內大柱和扶墻柱均用草泥包裹,表面抹以砂姜石末和細泥等調成的灰漿。此外,還有如下值得注意的幾點:
1.無前廳通向后室的門道,以示前堂和后室的嚴格區別。
2.前堂前設有面積約與前堂等大的前坪。前坪只有兩排6行柱洞,北排西數第二柱洞西側,置一灶;南排柱洞前,有一排等距的6 處青石板。顯然,前坪是有特殊用途的。
3.前廳發現9件陶器、4件石器,西側室出14件陶器、1件石器, 后室出2件陶器。陶器中有一些在同類文化中不見或罕見的特殊器形, 如四足鼎、條形盤及簸箕形器等。
這樣技術復雜、用料講究的大型建筑的建設,不僅需用大量人力和財力,且要專門設計和有組織的施工。F901的坪、前堂、后室和左、右側室的格局,頗具歷來宮殿的規模。若將其分體而建成不同的建筑群的話,則頗似清代皇宮的前庭、前朝、后寢、左祖、右社的格局。F901當是首領議事、行政和住居的建筑。
大地灣半坡四期文化聚落還存在F411這樣的宗教性祭祀建筑(注:甘肅省文物工作隊:《大地灣遺址仰韶晚期地畫的發現》, 《文物》1986年2期。)。F411是座平地起建的方形單室建筑,前帶門垛。房屋進深約5.8米,面闊4.7米,近門中部設有灶臺。地畫位于室內近后壁的中部地面上,長約1.2,南北寬1.1米,用炭黑繪成,畫面上站立的2 人,均兩腳交叉,左手撫頭,右手下垂執棒,右一人胸部突出,似為女性。兩人左右側尚保存一些模糊墨跡,像是另有兩人。人像下方有一長方框,似條案或似木槽,也有人推測為木棺,內畫的動物難以確認,或為青蛙,或為鯢魚,或為尸體。此畫很像是幾個人面對今難以辯認之物跳舞,宗教色彩鮮明,內容可能與行巫祭祀有關(圖十)。
隨著私有制的發展,增強了對鄰人財富的貪欲心,引起了聚落或聚落群之間的爭斗,導致擁有強大權勢和雄厚財產的聚落成了一定范圍內聚落群的中心,它們的出現,破壞了原先村社分布的格局,又進一步推動了聚落或聚落群之間的爭奪。適應這一形勢,有的聚落建于山坡,如大地灣聚落,屈家嶺文化和阿善三期文化的一些聚落,則建設了土城或石圍墻。伴隨著設有城墻,尤其是包含如大地灣F901及F411這樣的首領議事、行政兼居住的建筑和宗教性建筑的政教中心的出現,聚落空前分化了。同時,墓地的規格也呈現出巨大的差別。例如那些規模大,具備木質葬具,并有精致豐富,甚至用貴重質料制成的品種復雜的物品隨葬的墓葬,只見于大汶口、野店及花廳這樣的墓地,而絕不見于大墩子那樣的墓地。類似的情況也見于半山文化和良渚文化。隨著文明的進程必然產生的一個重要現象,便是先進技術、社會財富和軍事、政治及宗教權力,乃至對外關系逐漸集中,導致部分村落的城鎮化。這樣的現象已于此時期呈現出來,聚落的分化已初具城鄉分野的規模。
三 王權和神權的確立,社會已步入文明或國家的時代
至半坡四期文化時期,諸文化的宗教已步入了新階段。
牛河梁“女神廟”的發現(注:遼寧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遼寧牛河梁紅山文化“女神廟”與積石冢群發掘簡報》,《文物》1986年8期。),一時使人們對紅山文化宗教的發展水平目瞪口呆。隨后的考古工作,使我們了解到紅山文化這類宗教性建筑也見之于內蒙西部的阿善三期文化(注:包頭市文物管理處:《內蒙古大青山西段新石器時代遺址》,劉幻真:《包頭威俊新石器時代地面建筑遺址》,兩文均刊于《包頭文物資料》第二輯,包頭,1991年。)和廟子溝文化。
牛河梁在遼寧凌源、建平兩縣交界處。“女神廟”位于牛河梁主梁北山丘頂。其北側有一塊一百多米見方的可能經過人工修整的平臺。“女神廟”由一座多室和一座單室的半地穴建筑組成。多室建筑在北,為主體建筑,單室建筑居南,為附屬建筑。兩室在一中軸線上,相隔2.05米。多室建筑南北長18.4米,東西寬窄不一,最寬處為6.9米, 穴壁高0.5—0.9米,穴壁上畫有彩繪,出有人物、豬龍及禽的大型泥塑和陶質祭器。泥塑以木和草秸做成骨架,而后涂泥塑成。這座“女神廟”尚未發掘完,至今只見到這些泥塑的零件。禽,僅見二爪殘塊,為一側的二趾,每趾三節,關節突出,彎曲并攏,作奮力抓攫狀。豬龍只見其頭、耳、吻及前身、下肢部分。豬龍吻,作扁圓形,長11.5、寬8、高10 厘米,上有二橢圓形鼻孔,吻上眼部猶存,睛為泥塑。上下顎間獠牙畢露,亦存門齒。“女神”也只見些殘件,估計不少于六個個體,最大的一尊可能接近真人身體的3 倍(注:孫守道等:《牛河梁紅山文化女神頭像的發現與研究》,《文物》1986年8期。)。J1B:1 是一與真人大小相當的塑像,頭部比較完整,殘高22.5、寬16.5厘米,面部施紅彩,唇涂朱,兩眼窩嵌入淡青色餅狀玉片為睛。玉片直徑2.5厘米,正面凸弧, 背面正中琢成一短釘,以嵌固于眼眶內。其高聳的顴骨、較低的鼻梁,表明“女神”屬蒙古人種,發掘者并據這尊塑像其它部位的殘塊,如乳房殘件等判定為女性。由于至今未進行全面發掘,沒能搞清楚女神、豬龍和禽在廟中的位置,故不能說明它們的關系。
另值得注意的是,在“女神廟”的西、南方,分布著規模不等的積石冢群,已發現的就有6處。其中編號為Ⅱ的一處, 就有規模巨大的積石冢5座和積石壇一座。它們或為圓形,或為方形,東西一字排開, 總長160余米,南北寬50米。Z2號積石冢,呈方形,東西長17.5、 南北寬18.7米,已知其東、西、北均壘砌石墻。此石冢中央為一座石墩墓(M1),惜已被盜掘,發掘時在坑土中僅發現一段人骨,少量紅陶片和豬、牛骨;另在此中心大墓以南的冢界內,安置著幾座規模較小的墓葬。編號為Z1號的積石塚,亦為方形,在Z2之西,大于Z2號。迄今在此石塚中已清理出一些墓葬,有的無隨葬品(其中有的可能被盜),出隨葬品者,均為玉器,有玉環、璧、方形飾、棒形器、箍形器、勾云形飾和豬龍。看來,均具相當規格(圖十一)。有的積石冢周圍還置筒形彩陶器。在同一石塚中,除其核心部位埋著一位主要人物外,還附著一些地位居次的人物的石棺墓。同一冢中的死者生前的具體關系,以及諸石冢之間的關系,仍未能揭示清楚。
然而,已知的情況足已顯示出其特殊和重要了。
其一,此遺存分布面積達5 平方公里(注:秋山進午:《紅山文化と先紅山文化》,《古史春秋》第五號,1989年。),在其范圍內未發現與其規模相當的居住遺址,是一處遠離住地的陵園建筑。它由幾個陵園組成,一陵園又分割為若干座積石塚,一積石塚內又含數量不等的石棺,如Z2那樣,其中都有一主棺。凡出隨葬品的石棺,其隨葬品均為玉器。調查與發掘還發現人們在此進行祭祀活動的遺存,可見,埋于石棺內的死者,當是在組織上自上而下分割或自下而上聚集的人們共同體中具有代表性的特殊人物。同一陵園的諸冢死者群體之間,以及不同陵園的死者群體之間,當存在一定的關系,其構成的共同體的結構,定是嚴密的。
其二,這陵園中設有圓形的用石頭砌筑的“壇”。“壇”位于陵園中部,是用石頭層層向上壘砌而成的。鑲邊的石頭質地一致,均作紅色,皆打制成體積基本等大的多邊形長體。
其三,作為陵園主體的神廟,其內至少供有兩種神,一是女神,二是豬龍。前者人形,后者是將豬頭安在龍身上。龍是宗教信仰的標記,豬龍是人們抽象出來的崇拜對象。陵園建廟,表明在死者的世界中,仍要祈求他們生前供奉的神的保護。
牛河梁是紅山文化一定范圍內居民設置的敬神祭祖的宗教圣地。
宗教包含內容和形式兩個方面。內容是信仰和教義,形式包括術及儀式行為、建筑及設置。依據宗教遺存,考古學難以求證遺存所屬的宗教的教義,以及術及儀式方面的細節,無疑卻可指出的是牛河梁和前文講到的大地灣半坡四期文化F411宗教建筑,以及F411地畫表現的行巫場面,說明紅山文化和半坡四期文化的巫教已獲得人們的普遍信仰,發展到相當完善的地步。同時,還可認為只有在巫師已獲得居民的普遍信仰,并在其倡導、組織下,才能建設起牛河梁這樣規模的宗教圣地和大地灣F411宗教建筑。
紅山文化居民奉祀女神。崇拜女神是母權制社會的思想。這說明紅山文化在母權制時代已發展出相當規模的宗教,到了父系制社會,紅山文化居民雖使宗教完善了,卻未能完全地創造出與這一社會體制完全相適應的神。陜西寶雞福臨堡半坡四期文化遺址和泉護二期文化的泉護村遺址出現的陶祖和石祖(注:寶雞市考古工作隊:《寶雞福臨堡》,文物出版社,1993年;北京大學考古教研室:《華縣泉護村》(待刊)。),說明這里的信仰較紅山文化居民更新了,產生了對男性祖先的崇拜,并將宗教信仰推進到了一個新階段。
安徽含山凌家灘M4隨葬的玉龜和具有復雜紋飾的長方形玉片,被釋讀為卜卦器具(注:俞偉超:《含山凌家灘玉器和考古學中研究精神領域的問題》,《文物研究》第五輯,黃山書社。),使我們認識到最早見于大汶口文化劉林期墓葬中隨葬的龜甲的意義了。
龜甲卜卦巫教的故鄉當是大汶口文化。至花廳期,龜甲卜卦巫教仍廣泛地流行于大汶口文化的居民中。大墩子花廳期141座墓葬, 隨葬龜甲的墓葬僅7座(注:南京博物院:《江蘇邳縣大墩子遺址第二次發掘》,《考古學集刊》(1),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1年。),其中M55及M58兩座位于T103探方,M63和M65在T101探方, M109 與M110 分布在T105探方,M207位于T106探方。此墓地T101、T102及T103和T104、T105及T106花廳期墓葬之間,分布著劉林期墓葬;同時,T101和T102,T102與T103、T104同T105以及T105和T106諸探方之間,或存在劉林期墓葬,或為空隙地帶。前已指出這些分割墓地的墓區是家族墓區,那么,分布在不同探方即家族墓區內的上述隨葬龜甲的死者,生前便是自身家族的巫師了。
《周禮·春官·大宗伯》謂“黃琮禮地”,眾所周知,良渚文化發展出以玉琮為祭祀重器的宗教。
可見,各地諸不同考古學文化的宗教存在著差異。
但共同的特點是,宗教發展的結果,巫師階層形成了,而且還產生了執掌神權的領袖。同時,鉞為武器,是甲骨文、金文“王”字的象形。可見“王”是由軍事領袖演變來的。鉞當是軍隊指揮權或王權的標志物。由于械斗乃至戰爭的日益頻繁,和各群體內部糾紛的愈益復雜,軍事領袖攫取了王權。我們從這些人留下的墓葬看到了他們在當時社會中的顯赫地位。
在紅山文化,如前所述,這類人物葬于牛河梁和胡頭溝那樣的石塚中,在隨葬玉器墓中,有的還隨葬可能具有斧鉞或權杖意義的浮雕饕餮圖形或由其演化的勾云形玉器。
大汶口M26(注:山東省文物管理處:《大汶口》15—16頁, 文物出版社,1974年。)和花廳M20(注:南京博物院:《1987 年江蘇新沂花廳遺址的發掘》,《文物》1990年2期。)(圖十二)是大汶口文化這類人物墓葬的兩例。前者墓主人為性別不明的成年人,除隨葬標志其為巫師的龜甲外,還有器物60余件,其中包括大、中、小石錛一套和象牙琮、象牙梳這類珍貴物品;后者墓主人為成年男性,墓葬規模大,約近15平方米,具有熟土二層臺,在墓主人腳下,躺著兩具殉人,均為少年。隨葬品極為豐富,除整只的狗、豬外,尚有玉、石、骨、陶器70余件,其中包括標志墓主人身份的石鉞兩件。
含山凌家灘M4是迄今在江淮地區見到的隨葬器物最豐富的大型墓。該墓面積為3.85平方米,隨葬器物鋪滿墓底,十分豐富。以玉器為大宗,達96件,次為石器,27件,陶器數量最少,僅4件。石器計有斧、 錛、鑿、鉞和鐲,玉器則是斧、鐲、璧、璜、管、飾件、笄、勺和用于卜卦的長方形玉片及玉龜(注:安徽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安徽含山凌家灘新石器時代墓地發掘簡報》,《文物》1989年4期。)(圖十三),隨葬器物的品位極高。
屬于屈家嶺文化早期的劃城崗中一期墓地的M74和M63兩墓(注:湖南省博物館:《安鄉劃城崗新石器時代遺址》,《考古學報》 1983年4期。),是該墓地南區東邊一排的第二、三座墓葬。兩墓隨葬陶器幾乎鋪滿墓坑,分別為50件和77件,都隨葬非實用的石鉞,M63 那件石鉞的孔以上部位,朱繪斜線及卷云紋構成的圖案(圖十四)。顯示它們都是墓主人身份的象徵物。
在良渚文化,這類人物的墓葬,以“玉斂葬”著稱,基本上如反山、瑤山那樣,葬于祭壇之上。
上述諸考古學文化的墓葬,除以墓的規模或豐富的,甚至高品位的隨葬器物表明墓主人生前擁有大量財富外,還以玉琮或龜甲,乃至卜卦用的玉龜及具有復雜紋飾的長方形玉片,或以鉞和浮雕饕餮圖形玉器隨葬,標志著這些墓主人生前或為巫師,或為握著軍事指揮權(王權)的人物,或是身兼兩職的權貴。
這類執掌神權或王權,或集神、王權于一身的顯赫人物的墓葬不勝枚舉。同時應指出的是上舉大墩子和大汶口隨葬龜甲的墓葬,其規模及隨葬器物多寡均存在區別,這或說明當時巫師有著職級的差別。古人云:“國之大事在祀與戎”。祀與戎是國家的重要內涵,同時,祀與戎也存在于史前時代,非國家所專有。如上列舉的事實證明,這一時代的祀與戎,已演化為神權和王權,復雜到為專人所從事,而且,擔任這祀與戎職責的人,已形成為階層,成為凌駕于社會之上并控制著社會的權貴。這時的祀與戎,在本質上和史前時代的祀與戎已存在著嚴格的區別,成為國家管理社會的職能,史前的氏族組織已蛻變為國家的機器,演化成政權,本文討論所及的諸考古學文化的社會,已步入文明或國家的時代。
四 社會性質與國家所處發展階段
概括以上討論,可將所討論的諸考古學文化的社會特征歸納如下:
1.單偶制家庭在家族中的地位增強,父權家族仍是聯結單偶制家庭的社會基層單位。
2.勞動與社會分工在家族中展開,同一氏族內的家族,在權力、財富的占有以及身份諸方面,均已存在明顯分化,家族分為富裕者、掌權者的權貴家族和貧困無權的家族,權貴家族已控制了氏族的權力,居民相應地分化為窮人和富人,無權者與掌權者,平民和貴族。
3.聚落已出現了分化,擁有強大權勢和雄厚財富的聚落,成了一定范圍內聚落群的中心。先進技術、社會財富以及軍事、宗教及政治權力,乃至對外關系逐漸集中于中心聚落,導致部分村落的城鎮化。聚落的分化已初具城鄉分野的規模。
4.祀與戎已發展為神權和王權。擔任祀與戎職責的人已形成為階層,成為凌駕于社會之上并控制社會的權貴。史前的氏族組織已蛻變為國家機器,掌握神權和王權的人物成為控制國家機器凌駕于社會之上的主人。社會的基本居民,如這時期諸考古學文化的大量墓地及墓葬所表述的那樣,是自有一定經濟而生活在一定的社會組織,即家族內的人們。
除此之外,關于當時社會特征,還可從如下分析、討論中提出兩點補充。
其一,為神權與王權的關系。良渚文化位居社會主宰的那部分人,按其所控權力,可分為三:既握軍權又掌神權者、只握軍權者和僅控神權者。他們往往共居墓地。瑤山M7、M12, 墓位居南列之中(圖十五),在同一墓地中,隨葬品最為豐富(注:浙江省文物考古研究所:《余杭瑤山良渚文化祭壇遺址發掘簡報》,《文物》1988年1期。)。M7 (圖十六)隨葬器物160件(組),其中玉器148件(組),M12 是一經盜掘而遭破壞的墓,出自此墓而由余杭縣文管會收集的玉器就達344件,因盜掘而散失的則無法計算。反山的M12和M20(注:浙江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反山考古隊:《浙江余杭反山良渚墓地發掘簡報》,《文物》1988年1期。)的位置,分別居反山墓地南、北排的中間。M20隨葬陶器2件、石器24件、象牙器9件、鯊魚牙齒1枚和玉器511 件。此墓隨葬品中,含有琮鉞。M12是反山墓地隨葬玉琮數量最多的一座墓,M12:98玉琮,器形寬闊,給人富實之感,為目前已知良渚玉琮之首,堪稱“琮王”,其上精雕之神人獸面復合像等紋飾,為迄今微雕所不及,也區別于常見的良渚文化的玉琮。M12:100玉鉞,為青玉,有少量褐斑,玉質優良,具有透光性。拋光精致,光澤閃亮,兩面刃部上、下角,分別著淺浮雕的“神徽”和“神鳥”。其質地和工藝,為良渚文化玉鉞之冠(圖十七)。四墓隨葬琮、鉞,表明墓主人是既控軍權又掌神權的人物。寺墩(圖七)的墓主人,是位20歲左右的青年男性,擁有的隨葬品達100多件, 也是至今發現的良渚文化墓葬中隨葬品最為豐富的墓葬之一,該墓隨葬的陶器僅4件,石工具數量也不多,玉器占居絕大多數,其中玉璧24件、 玉琮33件和玉鉞多件,可見這位墓主人也是一位既掌軍權又握神權的顯赫人物。或據墓葬在墓地中的位置及隨葬品的質、量,或單憑隨葬品的質、量,均可說明這類既掌軍權又握神權的顯貴,在主宰社會的那部分人中的地位居尊。為何如此,是因為在良渚文化社會中,軍權尚未高于神權,兩者在社會中基本處于同等地位。這點亦可從他們同居一墓地的事實中得到佐證。在軍、神權力基本處于同等地位的情況下,握著這兩方面權力的人物的地位,自然才能居于僅握軍權或神權者之上。中國古代社會軍(王)、神權的演變歷史,是軍權演變為王權,軍(王)權愈益高于神權而凌駕于神權之上。這里講的良渚文化的情況,在其時的諸考古學文化中或具代表性。因此,軍(王)權和神權同等并立,便是其時的第五個特征。
其二,諸考古學文化的那些中心聚落,在考古學文化分布范圍內只具區域性。例如,湖南、湖北發現的一批屈家嶺文化的城址,其中一些城址的規模基本相等,說明它們只是各自區域內的聚落中心。同樣,那些具有同等規模的顯赫人物的墓葬,在同一文化中,往往多處見到。例如,在良渚文化中,基本同于反山、瑤山這樣的墓地以及墓地中那樣的墓葬,不僅見于良渚,也見于福泉山、寺墩、少卿山,以及現在的吳縣境內的張陵山和草鞋山等處。可見,當時的政教中心在一考古學文化分布地區內僅具區域性,說明在一考古學文化的全體居民中尚未形成統一政權而處于一尊統治的局面,仍被那些權貴分割成被他們分別統治的地域勢力范圍。這些被不同權貴集團統管、具有國家性質的實體,或可稱之為方國。同一考古學文化內的諸方國的割據是這時期的第六個特征。
黃河流域,長江中、下游和燕山南北及西遼河流域這一廣大地區內的諸考古學文化居民,于半坡四期文化時期,已跨入了文明門檻,生活于初期階段的國家組織中。中國文明的起源與形成是多元而無中心的。同時,任何一考古學文化也被權貴割據為多個地域政權,亦無中心可言。這時期諸考古學文化的社會發展階段和社會性質,為上述六個特征所制約。在《良渚文化的年代和其所處社會階段》(注:張忠培:《良渚文化的年代和其所處社會階段》,《文物》1995年5期。)一文中, 對殉人問題進行了討論,否定了其時社會性質為奴隸制社會說,在另一篇文章中(注:張忠培:《中國古代文明形成論綱》《明報月刊》香港1996年11月號。),我已否定了夏商周社會是奴隸制社會的認識。關于這一問題,就不在此多說了。
來源:《故宮博物院院刊》2000年2期
元前三千二、三百年,分布于黃河、長江中下游和燕山南北及西遼河流域的諸考古學文化,出現了普遍性的劇烈動蕩,形成了新的格局:(一)永定河以西的黃河流域,西陰文化統一的局面已經解體,自西而東分別轉變為馬家窯及其后繼者半山文化(注:張忠培、李伊萍:《關于馬家窯文化的幾個問題》,《慶祝蘇秉琦考古五十五年論文集》,文物出版社,1989年;李伊萍:《半山、馬廠文化研究》,《考古學文化論集》(三),文物出版社,1993年。)、以菜園子遺址為代表的遺存(注:寧夏文物考古研究所:《寧夏海原縣菜園村遺址切刀把墓地》,《考古學報》1989年4期;張忠培:《齊家文化研究》, 《中國北方考古文集》,北京,文物出版社。)、半坡四期文化及隨后的泉護二期文化、廟子溝文化(注:魏堅:《試論廟子溝文化》,《青果集》,知識出版社,1993年。)、義井文化(注:山西省文物管理委員會:《太原義井村遺址清理簡報》,《考古》1961年4期。)、 秦王寨文化和大司空文化(注:陳水白:《略論‘大司空類型’》,《青果集》,知識出版社,1993年。)。分裂代替了統一,出現了形式上與中國歷史上諸侯割據類似,性質上有所區別的局面,形成了相互之間競進的勢態,加速了中國西部和北部的開發。(二)同時,黃河下游、長江中下游的諸考古學文化,已邁入了新的發展階段:大汶口文化劉林期→花廳期(注:南京博物院新沂工作組:《新沂花廳村新石器時代遺址概況》,《文物參考資料》1956年7期;南京博物院:《1987 年江蘇新沂花廳遺址的發掘》,《文物》1990年2期。);大溪文化→屈家嶺文化(注:中國科學院考古研究所:《京山屈家嶺》,科學出版社,1965年。);崧澤文化→良渚文化(注:黃宣佩等:《關于崧澤墓地文化的幾點認識》,《文物集刊》(1),文物出版社,1980年;張忠培:《良渚文化的年代和其處社會階段》,《文物》1995年5期。)。在燕山南北及西遼河流域形成了雪山一期文化(注:魯琪等:《北京市出土文物展覽巡禮》,《文物》1978年4期。), 紅山文化也已步入它的后期階段(注:張星德:《紅山文化研究》(碩士論文,未刊稿)。)。
其時,已改變了西陰文化向東、南擴張和主要、甚至單向影響其它文化的局面,形成了相互影響、碰撞、對抗,甚至是分布于東、南的文化影響了分布于西方的文化,呈現出強力的文化滲透,乃至造成逐鹿伊、洛地區的形勢。黃河、長江中下游和燕山南北及西遼河流域的諸考古學文化居民的文化交流加速且規模擴大的同時,激發了競爭基因,加快了歷史進程,進而跨進了文明的門檻。對此,本文試作如下說明。
一 家族已具有父權性質,包含在家族內的單偶制家庭具備一定的獨立性
中國的黃河流域及長江中、下游地區的諸考古學文化居民,早在西陰文化時期,已確立了父系制體制(注:張忠培:《大汶口文化劉林期試析》,《中國北方考古文集》,文物出版社,1990年;張忠培:《仰韶時代——史前社會的繁榮與文明時代的轉變》,《文物季刊》1997年1期。)。進入本文所討論的半坡文化四期及隨后的泉護二期文化時期,個體婚制下的夫妻間的對抗已進入一新時期,半山文化和大汶口文化花廳期的夫妻或夫妻帶著子女的合葬墓,充分反映了婦女在親屬關系中的地位已低于男子,父權制已牢固地確立起來。
已發掘的半山文化墓地,均見夫妻、甚至夫妻帶著子女的合葬墓(注:張忠培:《中國父系氏族制發展階段的考古學考察》,《中國北方考古文集》,文物出版社,1990年。)。青海省民和陽山半山文化墓地的M55和M59(注:青海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民和陽山》20—31頁,文物出版社,1990年。),可作為這類墓葬的例證。
M55內葬兩人(圖一),均為一次葬。發掘時編為(1)、(2 )號骨架,生前當為夫妻。男性頭朝北面向東,俯身直肢,被安置在墓穴中部;女性頭朝北,面向西,側身屈肢,被置放在男性的下肢上。該墓隨葬大小石鑿3件、石刀1件和陶器12件,除編號15的那件雙大耳彩陶罐置于女性足下外,其它隨葬品均被放在男性頭骨上方及上身左側。
M59內葬三人(圖二),均為一次葬。發掘時編為(1)、(2)、(3)號骨架,經鑒定分別為老年女性、老年男性和6—7歲少年。這當是夫妻及其晚輩的合葬墓。老年男性俯身直肢,位于墓穴中部。老年女性側身屈肢,面向老年男性,被置于老年男性左側,下肢被壓在老年男性下肢之下。少年,俯身直肢,左側骨架被老年男性所壓。該墓隨葬石球、陶紡輪、石刀、石斧、石錛和石鑿各一件外,還隨葬了28件陶器。除編號為26的那件彩陶瓶置于老年女性足下外,其它隨葬器物大多被放在墓穴的北部,即死者頭顱的上方,少數隨葬品則見于少年的附近(注:該少年身旁幾件隨葬器物,絕大部分為石質工具,如斧、錛、鑿、刀等,均非6—7歲少年所能使用者,推測當為男性老年的隨葬器物,見于少年身旁,應是錯落位置所致。)。
和大汶口文化劉林期相比,進入花廳期的夫妻和夫妻帶小孩的合葬墓中的夫妻的位置,夫左妻右已成為定制,且大多數墓葬中的丈夫均占據墓穴中央或墓穴大部分面積,而把妻子擠到墓穴一側;同時,丈夫身上及其近旁的隨葬器物遠遠超過了妻子。后一情況,亦見于單人墓。例如大墩子墓地第二次發掘的男子單人墓,隨葬陶器人均為4.93件,而女性人均卻只有4.32件。大汶口墓地M35 (注:山東省文物管理處等:《大汶口》31頁,文物出版社,1974年。)和野店墓地M47 (注:山東省博物館等:《鄒縣野店》105—106頁,文物出版社,1985年。)可作為這時期夫妻和夫妻帶小孩的合葬墓的代表。
大汶口墓地M35(圖三),內葬三人,皆為一次葬,仰身直肢, 頭向東 。成年男性位于墓穴中部,居左;成年女性右臂摟一小孩,居男性右側。此墓當為夫妻帶小孩的合葬墓。墓內隨葬陶器12件、礪石2件、錐1件、束發器一對、指環1件、牙料10件、豬頭一個、豬蹄骨2枚、 蚌片1枚和獐牙3顆。丈夫雙手執獐牙,左手佩指環,妻子頭置束發器,其它隨葬器物多數被放置于靠近丈夫一邊。
野店墓地M47(圖四),內葬二人,皆為一次葬,仰身直肢, 頭向東。35歲男性位于墓穴當中,其右側挨近墓穴北壁置一壯年女性,當為一對夫妻。在妻子頭部僅見束發器2枚及石刀形器4件,丈夫的兩臂上卻戴玉環15件,腹部掛骨矛2件并戴一松綠石墜,其它隨葬陶器44件、 石斧一把、豬顎骨3塊和雞、狗骨等,均被放在丈夫的左側。
總之,從上舉半山文化及大汶口文化墓例可知,無論是從夫妻所處墓穴位置及葬式,還是自隨葬器物的多寡所體現的人際關系來看,夫權及父權已牢固地確立了,婦女在親屬和社會關系中的地位,今非昔比,空前下降了。
這時期的墓地,例如大墩子墓地(注:南京博物院《江蘇邳縣大墩子遺址第二次發掘》,《考古學集刊》( 1 ), 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1年。從該文圖三可知,T101、T102及T103和T104、T105及T106花廳期墓葬之間,分布著劉林期墓葬,同時T104與T105和T105與T106的花廳期墓葬之間,均存在空隙地帶,故知此墓地可分若干墓區。)和上舉墓葬所在的諸墓地(注:山東省博物館等:《鄒縣野店》31頁,文物出版社,1985年。青海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民和陽山》119—123頁,文物出版社,1996年。山東省文物管理處等:《大汶口》, 文物出版社,1974年。從該書圖二可知此墓地存在無墓葬的空隙地帶,依此,當可分為若干墓區。),均被分割為若干墓區,在各墓區內包含著一些單人墓、夫妻合葬墓及夫妻帶著子女的合葬墓,即由數量不等的墓葬組成區域上相對獨立的墓區,墓區組成墓地。存在夫妻合葬墓及夫妻帶著子女的合葬墓,表明以男性居本位的單偶制家庭已牢固地確立起來。既然墓區包含了若干單偶制家庭墓葬,那么墓區所代表的親屬單位很可能便是家族了,包含了若干家族墓區的墓地,就很可能是一氏族墓地。單偶制家庭墓葬的隨葬器物既有日常生活用具,又有一定的生產工具的配置情況,表明單偶制家庭不僅是一生活單元,同時又是一自營經濟的單位。同時,單偶制家庭墓葬溶于家族墓區的情況表明,它只是家族的一部分,在家族中只具相對的獨立性。但應引起注意的是,和前一時期比,新出現的夫妻帶小孩的合葬墓卻顯示出單偶制家庭在家族中的地位較前增強了。
上述信息也從房屋結構及住地布局的變化傳遞出來。自大河村遺址三期始,黃河及淮河流域和長江中游地區的一些地方,流行套間或多間寄墻的不同規模的排房居室。依此,聚落被分割成不同的居住區,從而導致住地布局的巨大變化。
淅川下王崗這時期的遺存中,便見相連的29間房屋組成的長屋(注:河南省文物研究所:《淅川下王崗》165—183頁,文物出版社,1989年。)(圖五)。這長屋的門向南,東西呈條形,面闊約78米,進深約7.9米,分為17個帶門廳的單元。其中12套為雙室一廳,5 套為一室一廳。單室面積最小的為6.40平方米,最大者是17.48平方米;廳間面積最小的為3.48平方米,最大者是13.97平方米。一室一廳單元內室最小的面積為11平方米,最大者16.8平方米;雙室一廳單元中的兩室總面積,最小者僅13.6平方米,最大者是31.6平方米。單元面積大小,基本上只適宜當時存在的單偶制家庭居住。發掘時,在六個單元中發現了灶,同時,在無灶的單元中,例如F25及F15、F23及F2、F1及F18等雙室一廳建筑,和F16、F35及F19一室一廳建筑中,均發現了陶器、石器或骨器, 反映單偶制家庭是一自有經濟的單位。
還值得注意的是,這長屋的F38內室另砌與F51相鄰的東墻,而其外廳卻同其東鄰的F51外廳共墻,說明F38是為長屋的增殖單位后來增建的房屋外,余下的16單元居室,乃是統籌規劃一次建成的,并依一定程序與規定實行分配與管理的整體建筑。這長屋諸單元的相互分割和諸單元的聯系乃至連結成一體,形象地表述單偶制家庭具相對獨立性的同時又不能脫離家族,且需凝聚起來,增強家族的力量,以保護和擴充自身利益。
單偶制家庭與家族之間的關系,也可從大河村F1——F4這座寄墻相連的排房建筑(注:鄭州市博物館:《鄭州大河村仰韶文化的房基遺址》,《考古》1973年6期。)得到說明。這座建筑僅四間房屋, 均單具房門,F1、F3及F4的門朝北開,F2的門面向南方(圖六)。除F4外,各室均有一個或一個以上的灶臺。發掘時,在F2和F1均發現一些陶器及工具,F2東北角的土臺上放著一罐炭化的糧食及兩枚蓮子,F1內的陶器,經粘對復原的就達20余件,還在此見到石器及裝飾品。F4是最小的一間,面積2.57×0.8米,墻壁較薄, 地面也沒有像其它三間那樣用粗砂鋪砸過。可見,除F4是儲藏室外,其它三間當是住著自起爐灶而又有一定經濟條件的單偶制家庭。據房屋形態、結構與增建情況,可看到這些單偶制家庭的聯系或構成一體,即增殖、分裂與統一以及存在主次之分的情況。
講其聯系或構成一體,一是寄墻,二是共一儲藏室。如下的情況,可形象地見到單偶制家庭的增殖、分裂與統一:最初建成的房屋,只有F1和F2,后來為擴大F2的面積,才建F3。F3原以門和F1溝通,是F1的附室。經過若干年后,才封堵溝通F1、F3之門,并在其東側建一灶臺,同時在F3的北墻開門,F3便脫離了F1而成一相對獨立的單位。在改建F3的同時,建成了F4。講居住于這組建筑的單偶家庭存在主次之分,一是F1—F3三居室之中,F1的面積最大,且帶一小套間;二是在這房內發現的陶器最多,又有精美的彩陶;三是F3是用原屬F1的附室改建而成的,F1無疑是F3的母體建筑。可見,居住于F3的主人是從F1拆居出去的,F1的主人,當是住在F3的人的長輩,同時,也是住居在這組建筑內的家庭的家長。
二 社會分工與分化
黃河流域、長江中下游和燕山南北及西遼河流域諸考古學文化居民,更新了原有勞動部門的技術,推出了新的產業,使技術、生產和經濟獲得了縱深發展。
(一)在直接謀取食物的產業中,漁獵及采集業比重減少,種植農業及飼養業比重增大。黃河腹地及長江中、下游流域諸考古學文化居民的最主要的飼養對象仍是豬,長城地帶尤其是甘青地區的養羊業在飼養業中的比重雖低于豬,但已成為飼養業的重要內涵。在各地直接謀取食物的產業中,種植農業成了最主要的部門。北方普遍使用變得規范化的長方形或帶肩的長方形石鏟、草鞋式石耜和穿孔側刃石刀,良渚文化使用三角形石犁。男女在種植農業中的地位出現了更深刻的變化。例如這時期的大墩子、大汶口和野店(注:張忠培:《中國北方考古文集》155—157頁,文物出版社,1990年。)隨葬工具的單人墓葬中,在婦女隨葬工具的自身人數比例少于男子隨葬工具的自身人數比例的情況下,隨葬石鏟的男、女,占男、女隨葬工具各自總人數的比例,男性分別為50%、30%和22.22%,婦女分別是33.33%、18.75%和0%,而紡輪卻成了隨葬工具的婦女單人墓的主要內涵。這類情況在此時期諸考古學文化居民中相當普遍,可見,種植農業的發展使男子成了這一生產部門的主要勞動力,婦女愈益被擠入家務勞動領域。
(二)原已基本上為男子占據的手工業,現時又產生了如下變化:
1.自洛陽附近以東的黃河流域和長江中、下游諸考古學文化,已普及了快輪制陶技術,快輪制陶技術在洛陽附近以西的黃河流域和長城地帶雖未達到普及程度,但已取得了空前的巨大進步。同時,提高了制骨工藝的水平,出現了不少的象牙制品。這類技術的進步,尤其是快輪制陶技術所要求的生產規模,促使這類手工業專業化。
2.在制石工藝中,采用切割取材、整體拋光制作的體型扁薄及棱角銳利的石制品,于南北諸考古學文化中已普遍出現,進而形成了紅山文化和良渚文化兩個制玉中心。在技術上已使用了切削、陰刻浮雕、桿鉆鉆孔和運用旋轉機械工具琢磨及拋光的制玉工藝,遠遠超過制石工藝,制玉成了不僅是普通人甚至也是石匠難以應付的工藝。至此,從制石專業工匠中已分化出專門從事制玉的匠人。
3.一種比制玉工藝更復雜的工業技術,即制銅業已經獲得了一定規模的發展。
在公元前三、四千年之際,屬于不同文化的制銅遺存,已被考古學者發現了。它們是紅山文化的冶煉遺存及銅制品、義井文化的銅煉渣和馬家窯文化銅渣及青銅刀子。
馬家窯文化的青銅刀,出土于林家F20 的北壁下(注:甘肅省文物工作隊等:《甘肅東鄉林家遺址發掘報告》,《考古學集刊》(4 ),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4年。)。F20 出馬家窯文化的淺腹彩陶盆及深腹素面盆。此外,在林家的H54的底部及T57 第四層還發現了銅渣。H54的銅渣, 北京鋼鐵學院冶金史研究室經巖相鑒定認為是“冶煉出來的含銅和鐵的金屬長期銹蝕的遺物”(注:北京鋼鐵學院冶金研究室:《甘肅省博物館送檢文物鑒定報告》,《考古學集刊》(4)161頁,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4年。),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實驗室用中子活化法分析的結果:含銅36.50%、錫6.47%、鉛3.49%、鐵0.41%,酸不溶物占一半以上(注:甘肅省文物工作隊等:《甘肅東鄉林家遺址發掘報告》,《考古學集刊》(4),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1984年。)。青銅刀是用兩塊范閉合澆注而成,一塊范上刻出刀型,另一塊范是平板的。經北京鋼鐵學院冶金史研究室金相觀察:“估計其含錫量大約在6—10%,在刃口邊緣1—2毫米寬處可見樹枝狀晶取向排列, 說明銅刀是鑄造的青銅刀,刃口經過輕微地戧磨和鍛打”(注:北京鋼鐵學院冶金研究室:《甘肅省博物館送檢文物鑒定報告》,《考古學集刊》(4)161頁,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4年。)。從以后的齊家文化及火燒溝文化的銅制品鑒定的情況看,林家的馬家窯文化青銅刀的出現,可能與當地礦產資源的條件有關,并非有意識地冶煉青銅合金的結果。
盡管如此,制銅所需掌握的火溫及造范的技術,雖能從制陶及治石工藝中得到啟發,甚至吸取一些技術,但比起制陶及治石,制銅卻是人們開發自然所創造的一種從檢選礦石、冶煉到鍛鑄的新工藝,既需掌握技術的專業人員,又要有組織的勞動協作,絕非任何熟練陶工或石匠所能把握的技術,故這一工藝的出現,是繼快輪制陶之后更具時代意義的工業革命。
技術的進步,促進了社會內部勞動分工的發展。由于在前一時期男子已是手工業的主要承擔者(注:張忠培:《仰韶時代——史前社會的繁榮與向文明時代的轉變》,《文物季刊》1997年1期。), 故這類手工業領域的勞動分工的發展,主要是在男子中展開;同時,因家族仍是當時社會的基層經營單位,所以社會勞動分工仍表現于家族之間,其時掌握某門手工業技術的家族同時兼營農業,甚至從事使用錛鑿的手工匠人還兼事種植農業及漁獵業。例如大墩子M103和M106這兩座男性墓葬(注:南京博物院:《江蘇邳縣大墩子遺址第二次發掘》,《考古學集刊》(1)53—54頁,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1年。), 擁有錛(甚至大小型式成套)、鑿隨葬的同時,還有鏟、斧、鏢、鏃這些農業及漁獵工具隨葬,說明墓主人生前既是使用錛鑿的匠人,又兼事農業及漁獵。可見,專職的手工業家族,甚至專職匠人尚未出現,當時還不存在后世那種意義上手工業從農業中分離出來的社會勞動分工。不過,應指出的是隨著手工業門類增多和愈益專業化,繼男子被區分為專職農人和同時兼職手工業勞動者之后,男子又被區分為不同的手工業匠人,隨之在生產上又出現了管理人員和溝通不同專業生產的交換人員。這樣,勞動分工愈益遠離勞動的性別分工而越來越社會化的同時,家族之間進一步分化了。
(三)除了勞動分工外,社會分化當時還表現于貧富分化與聚落的分野。
這時期諸考古學文化墓地的墓葬規模、葬具和隨葬品的質地、多寡,呈現出明顯的差異。如大汶口墓地發掘的133座墓葬, 有些墓葬空無一物或僅有一、二件隨葬品,而有些墓葬的隨葬器物則為五、六十件,甚至多達一百八十余件,且品種復雜,制作精致,往往采用貴重質料。“如以陶器一項相比較,那么在隨葬陶器的墓中,五件以下的約占總數的一半;六至九件和十件以上的大約各占總數的四分之一。其中10、47、60、117、126等五座大墓尤為突出,它們雖只占墓葬總數的3.75%,卻擁有出土陶器總數的四分之一以上”(注:山東省文物管理處等:《大汶口》8—9頁,文物出版社,1974年。)。類似的情況也見于陽山半山文化墓地(注:青海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民和陽山》43—47頁及附錄四,文物出版社,1990年。)。在良渚文化中,墓葬基本上可分為兩類。一如在馬橋見到的那些小墓(注:上海市文物管理委員會:《上海馬橋遺址第一、二次發掘》,《考古學報》1978年1期。), 有的無隨葬品,有的僅隨葬一些日常使用的陶器、石工具和石飾件,較為貧寒;另一類,則如張陵山的M4(注:南京博物院:《江蘇吳縣張陵山遺址發掘簡報》,《文物資料叢刊》第6輯,文物出版社,1982年。)、 草鞋山的M198(注:南京博物院:《江蘇吳縣草鞋山遺址》,《文物資料叢刊》第3輯,文物出版社,1980年。)、 寺墩的 M3 (注:南京博物院:《1982年江蘇常州武進寺墩遺址的發掘》,《考古》1984年2期。)(圖七)和福泉山的M6(注:上海文物管理委員會:《上海福泉山良渚文化墓葬》,《文物》1984年2期。)。這類墓葬往往不與馬橋所見“小墓”為伍,而葬于人工堆筑的土臺上,常使用棺、郭,以玉鉞、琮、璧這類重器隨葬,有的學者稱之為“玉斂葬”(注:汪遵國:《良渚文化“玉斂葬”述略》,《文物》1984年2期。)。在良渚除存在貧寒小墓聚集的墓地外,也同時聳立著匯合了“玉斂葬”的墓地。這兩類墓葬的區別,表明良渚文化的居民在權力、財富的占有以及身份方面均已存在明顯分化(注:張忠培:《良渚文化的年代和其所處社會階段》,《文物》1995年5期。)。
紅山文化的權貴,死后不僅另據墓地,而且還為他們建起了陵園。胡頭溝石塚便是一個較好的例證。這是座初建后就已棄置未再擴建的非完整的石塚(注:方殿春等:《遼寧阜新縣胡頭溝紅山文化玉器墓的發現》,《文物》1984年6期。),位于臨河的、 周圍地貌中的一圓形高丘上,據發掘揭示,可大致了解石塚建造過程:先在丘頂上挖一墓坑(M1),內以石板砌成郭,按仰身直肢式埋入死者,隨葬勾云形佩飾、玉龜、玉鸮、玉鳥、玉璧、玉環、玉珠及玉箍形器。再以此墓為中心按6.5米左右的半徑置放兩圈筒形彩陶器,內圈高于外圈, 于其上建成一石圍圈(圖八)。此圍圈東面的兩端并不閉合,南面的一端,東折向外然后向南延展,于東面形成一面南的門斗形出入口。由于石圍圈塌落及其它原因,內圈的筒形彩陶器均被砸碎,并被石塊所覆蓋,外圈的筒形彩陶器,也基本被砸碎。至這座石塚被揭露時,僅于門斗形出入處的石圍圈外側面東的地方,見到一行排列整齊而完整的筒形彩陶器。其后又在M1之上,建了M2及位于其南、北兩側的M5和M4。無疑,這是以M1為中心的一座陵園,能將尸體葬入這陵園的,當是與M1墓主人有著特殊關系的人物。這位M1墓主人以高規格的隨葬器物和陵園,顯示其生前的權貴地位。
顯然,這時期家族私有制獲得空前發展,社會分裂了,居民分化為窮人和富人,無權者與有權者,平民和貴族。
伴隨著社會的大分裂,聚落內涵、結構、規模呈現出重大差別,聚落分化了,在一定范圍內的聚落群中躍出了中心聚落。位于渭水上游的甘肅秦安大地灣于半坡四期文化時期興旺起來,成了這一文化一聚落群的中心聚落,建起了F901、F411這樣大型的行政、議事和宗教建筑。
大地灣F901(注:甘肅省文物工作隊:《甘肅秦安大地灣901 號房址發掘簡報》,《文物》1986年2期。)(圖九),包括前坪, 總面積達420平方米左右。可以確定具有墻及屋頂的建筑面積達290平方米,是目前發現的二里頭文化之前的規模最大、標準最高的一座建筑。該房子的地面處理十分講究,建房時先鏟平地面,鋪土夯實后,壓10—15厘米厚的紅燒土,再抹以15—20厘米厚的砂粒、小石子和用料礓石鍛燒制成的人造輕骨料及粉末狀膠結材料的混凝土,表面用原漿磨平,堅硬光滑,呈青灰色,很像現代的水泥地面。經測試每平方厘米可抗壓120公斤, 強度相當于100號水泥砂漿地面。它由前堂(即圖中所標記的“主室”)、后室和東西廂房組成。前堂除中門外,還開有東、西兩側門。中門十分講究,設有方形門垛。進正門設一直徑為2.61—2.67米的巨大灶臺,灶臺后有東西對稱的外徑約90厘米的巨大的圓形頂梁柱,稍后于東、西壁各開一側門,四周有扶墻柱。室內大柱和扶墻柱均用草泥包裹,表面抹以砂姜石末和細泥等調成的灰漿。此外,還有如下值得注意的幾點:
1.無前廳通向后室的門道,以示前堂和后室的嚴格區別。
2.前堂前設有面積約與前堂等大的前坪。前坪只有兩排6行柱洞,北排西數第二柱洞西側,置一灶;南排柱洞前,有一排等距的6 處青石板。顯然,前坪是有特殊用途的。
3.前廳發現9件陶器、4件石器,西側室出14件陶器、1件石器, 后室出2件陶器。陶器中有一些在同類文化中不見或罕見的特殊器形, 如四足鼎、條形盤及簸箕形器等。
這樣技術復雜、用料講究的大型建筑的建設,不僅需用大量人力和財力,且要專門設計和有組織的施工。F901的坪、前堂、后室和左、右側室的格局,頗具歷來宮殿的規模。若將其分體而建成不同的建筑群的話,則頗似清代皇宮的前庭、前朝、后寢、左祖、右社的格局。F901當是首領議事、行政和住居的建筑。
大地灣半坡四期文化聚落還存在F411這樣的宗教性祭祀建筑(注:甘肅省文物工作隊:《大地灣遺址仰韶晚期地畫的發現》, 《文物》1986年2期。)。F411是座平地起建的方形單室建筑,前帶門垛。房屋進深約5.8米,面闊4.7米,近門中部設有灶臺。地畫位于室內近后壁的中部地面上,長約1.2,南北寬1.1米,用炭黑繪成,畫面上站立的2 人,均兩腳交叉,左手撫頭,右手下垂執棒,右一人胸部突出,似為女性。兩人左右側尚保存一些模糊墨跡,像是另有兩人。人像下方有一長方框,似條案或似木槽,也有人推測為木棺,內畫的動物難以確認,或為青蛙,或為鯢魚,或為尸體。此畫很像是幾個人面對今難以辯認之物跳舞,宗教色彩鮮明,內容可能與行巫祭祀有關(圖十)。
隨著私有制的發展,增強了對鄰人財富的貪欲心,引起了聚落或聚落群之間的爭斗,導致擁有強大權勢和雄厚財產的聚落成了一定范圍內聚落群的中心,它們的出現,破壞了原先村社分布的格局,又進一步推動了聚落或聚落群之間的爭奪。適應這一形勢,有的聚落建于山坡,如大地灣聚落,屈家嶺文化和阿善三期文化的一些聚落,則建設了土城或石圍墻。伴隨著設有城墻,尤其是包含如大地灣F901及F411這樣的首領議事、行政兼居住的建筑和宗教性建筑的政教中心的出現,聚落空前分化了。同時,墓地的規格也呈現出巨大的差別。例如那些規模大,具備木質葬具,并有精致豐富,甚至用貴重質料制成的品種復雜的物品隨葬的墓葬,只見于大汶口、野店及花廳這樣的墓地,而絕不見于大墩子那樣的墓地。類似的情況也見于半山文化和良渚文化。隨著文明的進程必然產生的一個重要現象,便是先進技術、社會財富和軍事、政治及宗教權力,乃至對外關系逐漸集中,導致部分村落的城鎮化。這樣的現象已于此時期呈現出來,聚落的分化已初具城鄉分野的規模。
三 王權和神權的確立,社會已步入文明或國家的時代
至半坡四期文化時期,諸文化的宗教已步入了新階段。
牛河梁“女神廟”的發現(注:遼寧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遼寧牛河梁紅山文化“女神廟”與積石冢群發掘簡報》,《文物》1986年8期。),一時使人們對紅山文化宗教的發展水平目瞪口呆。隨后的考古工作,使我們了解到紅山文化這類宗教性建筑也見之于內蒙西部的阿善三期文化(注:包頭市文物管理處:《內蒙古大青山西段新石器時代遺址》,劉幻真:《包頭威俊新石器時代地面建筑遺址》,兩文均刊于《包頭文物資料》第二輯,包頭,1991年。)和廟子溝文化。
牛河梁在遼寧凌源、建平兩縣交界處。“女神廟”位于牛河梁主梁北山丘頂。其北側有一塊一百多米見方的可能經過人工修整的平臺。“女神廟”由一座多室和一座單室的半地穴建筑組成。多室建筑在北,為主體建筑,單室建筑居南,為附屬建筑。兩室在一中軸線上,相隔2.05米。多室建筑南北長18.4米,東西寬窄不一,最寬處為6.9米, 穴壁高0.5—0.9米,穴壁上畫有彩繪,出有人物、豬龍及禽的大型泥塑和陶質祭器。泥塑以木和草秸做成骨架,而后涂泥塑成。這座“女神廟”尚未發掘完,至今只見到這些泥塑的零件。禽,僅見二爪殘塊,為一側的二趾,每趾三節,關節突出,彎曲并攏,作奮力抓攫狀。豬龍只見其頭、耳、吻及前身、下肢部分。豬龍吻,作扁圓形,長11.5、寬8、高10 厘米,上有二橢圓形鼻孔,吻上眼部猶存,睛為泥塑。上下顎間獠牙畢露,亦存門齒。“女神”也只見些殘件,估計不少于六個個體,最大的一尊可能接近真人身體的3 倍(注:孫守道等:《牛河梁紅山文化女神頭像的發現與研究》,《文物》1986年8期。)。J1B:1 是一與真人大小相當的塑像,頭部比較完整,殘高22.5、寬16.5厘米,面部施紅彩,唇涂朱,兩眼窩嵌入淡青色餅狀玉片為睛。玉片直徑2.5厘米,正面凸弧, 背面正中琢成一短釘,以嵌固于眼眶內。其高聳的顴骨、較低的鼻梁,表明“女神”屬蒙古人種,發掘者并據這尊塑像其它部位的殘塊,如乳房殘件等判定為女性。由于至今未進行全面發掘,沒能搞清楚女神、豬龍和禽在廟中的位置,故不能說明它們的關系。
另值得注意的是,在“女神廟”的西、南方,分布著規模不等的積石冢群,已發現的就有6處。其中編號為Ⅱ的一處, 就有規模巨大的積石冢5座和積石壇一座。它們或為圓形,或為方形,東西一字排開, 總長160余米,南北寬50米。Z2號積石冢,呈方形,東西長17.5、 南北寬18.7米,已知其東、西、北均壘砌石墻。此石冢中央為一座石墩墓(M1),惜已被盜掘,發掘時在坑土中僅發現一段人骨,少量紅陶片和豬、牛骨;另在此中心大墓以南的冢界內,安置著幾座規模較小的墓葬。編號為Z1號的積石塚,亦為方形,在Z2之西,大于Z2號。迄今在此石塚中已清理出一些墓葬,有的無隨葬品(其中有的可能被盜),出隨葬品者,均為玉器,有玉環、璧、方形飾、棒形器、箍形器、勾云形飾和豬龍。看來,均具相當規格(圖十一)。有的積石冢周圍還置筒形彩陶器。在同一石塚中,除其核心部位埋著一位主要人物外,還附著一些地位居次的人物的石棺墓。同一冢中的死者生前的具體關系,以及諸石冢之間的關系,仍未能揭示清楚。
然而,已知的情況足已顯示出其特殊和重要了。
其一,此遺存分布面積達5 平方公里(注:秋山進午:《紅山文化と先紅山文化》,《古史春秋》第五號,1989年。),在其范圍內未發現與其規模相當的居住遺址,是一處遠離住地的陵園建筑。它由幾個陵園組成,一陵園又分割為若干座積石塚,一積石塚內又含數量不等的石棺,如Z2那樣,其中都有一主棺。凡出隨葬品的石棺,其隨葬品均為玉器。調查與發掘還發現人們在此進行祭祀活動的遺存,可見,埋于石棺內的死者,當是在組織上自上而下分割或自下而上聚集的人們共同體中具有代表性的特殊人物。同一陵園的諸冢死者群體之間,以及不同陵園的死者群體之間,當存在一定的關系,其構成的共同體的結構,定是嚴密的。
其二,這陵園中設有圓形的用石頭砌筑的“壇”。“壇”位于陵園中部,是用石頭層層向上壘砌而成的。鑲邊的石頭質地一致,均作紅色,皆打制成體積基本等大的多邊形長體。
其三,作為陵園主體的神廟,其內至少供有兩種神,一是女神,二是豬龍。前者人形,后者是將豬頭安在龍身上。龍是宗教信仰的標記,豬龍是人們抽象出來的崇拜對象。陵園建廟,表明在死者的世界中,仍要祈求他們生前供奉的神的保護。
牛河梁是紅山文化一定范圍內居民設置的敬神祭祖的宗教圣地。
宗教包含內容和形式兩個方面。內容是信仰和教義,形式包括術及儀式行為、建筑及設置。依據宗教遺存,考古學難以求證遺存所屬的宗教的教義,以及術及儀式方面的細節,無疑卻可指出的是牛河梁和前文講到的大地灣半坡四期文化F411宗教建筑,以及F411地畫表現的行巫場面,說明紅山文化和半坡四期文化的巫教已獲得人們的普遍信仰,發展到相當完善的地步。同時,還可認為只有在巫師已獲得居民的普遍信仰,并在其倡導、組織下,才能建設起牛河梁這樣規模的宗教圣地和大地灣F411宗教建筑。
紅山文化居民奉祀女神。崇拜女神是母權制社會的思想。這說明紅山文化在母權制時代已發展出相當規模的宗教,到了父系制社會,紅山文化居民雖使宗教完善了,卻未能完全地創造出與這一社會體制完全相適應的神。陜西寶雞福臨堡半坡四期文化遺址和泉護二期文化的泉護村遺址出現的陶祖和石祖(注:寶雞市考古工作隊:《寶雞福臨堡》,文物出版社,1993年;北京大學考古教研室:《華縣泉護村》(待刊)。),說明這里的信仰較紅山文化居民更新了,產生了對男性祖先的崇拜,并將宗教信仰推進到了一個新階段。
安徽含山凌家灘M4隨葬的玉龜和具有復雜紋飾的長方形玉片,被釋讀為卜卦器具(注:俞偉超:《含山凌家灘玉器和考古學中研究精神領域的問題》,《文物研究》第五輯,黃山書社。),使我們認識到最早見于大汶口文化劉林期墓葬中隨葬的龜甲的意義了。
龜甲卜卦巫教的故鄉當是大汶口文化。至花廳期,龜甲卜卦巫教仍廣泛地流行于大汶口文化的居民中。大墩子花廳期141座墓葬, 隨葬龜甲的墓葬僅7座(注:南京博物院:《江蘇邳縣大墩子遺址第二次發掘》,《考古學集刊》(1),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1年。),其中M55及M58兩座位于T103探方,M63和M65在T101探方, M109 與M110 分布在T105探方,M207位于T106探方。此墓地T101、T102及T103和T104、T105及T106花廳期墓葬之間,分布著劉林期墓葬;同時,T101和T102,T102與T103、T104同T105以及T105和T106諸探方之間,或存在劉林期墓葬,或為空隙地帶。前已指出這些分割墓地的墓區是家族墓區,那么,分布在不同探方即家族墓區內的上述隨葬龜甲的死者,生前便是自身家族的巫師了。
《周禮·春官·大宗伯》謂“黃琮禮地”,眾所周知,良渚文化發展出以玉琮為祭祀重器的宗教。
可見,各地諸不同考古學文化的宗教存在著差異。
但共同的特點是,宗教發展的結果,巫師階層形成了,而且還產生了執掌神權的領袖。同時,鉞為武器,是甲骨文、金文“王”字的象形。可見“王”是由軍事領袖演變來的。鉞當是軍隊指揮權或王權的標志物。由于械斗乃至戰爭的日益頻繁,和各群體內部糾紛的愈益復雜,軍事領袖攫取了王權。我們從這些人留下的墓葬看到了他們在當時社會中的顯赫地位。
在紅山文化,如前所述,這類人物葬于牛河梁和胡頭溝那樣的石塚中,在隨葬玉器墓中,有的還隨葬可能具有斧鉞或權杖意義的浮雕饕餮圖形或由其演化的勾云形玉器。
大汶口M26(注:山東省文物管理處:《大汶口》15—16頁, 文物出版社,1974年。)和花廳M20(注:南京博物院:《1987 年江蘇新沂花廳遺址的發掘》,《文物》1990年2期。)(圖十二)是大汶口文化這類人物墓葬的兩例。前者墓主人為性別不明的成年人,除隨葬標志其為巫師的龜甲外,還有器物60余件,其中包括大、中、小石錛一套和象牙琮、象牙梳這類珍貴物品;后者墓主人為成年男性,墓葬規模大,約近15平方米,具有熟土二層臺,在墓主人腳下,躺著兩具殉人,均為少年。隨葬品極為豐富,除整只的狗、豬外,尚有玉、石、骨、陶器70余件,其中包括標志墓主人身份的石鉞兩件。
含山凌家灘M4是迄今在江淮地區見到的隨葬器物最豐富的大型墓。該墓面積為3.85平方米,隨葬器物鋪滿墓底,十分豐富。以玉器為大宗,達96件,次為石器,27件,陶器數量最少,僅4件。石器計有斧、 錛、鑿、鉞和鐲,玉器則是斧、鐲、璧、璜、管、飾件、笄、勺和用于卜卦的長方形玉片及玉龜(注:安徽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安徽含山凌家灘新石器時代墓地發掘簡報》,《文物》1989年4期。)(圖十三),隨葬器物的品位極高。
屬于屈家嶺文化早期的劃城崗中一期墓地的M74和M63兩墓(注:湖南省博物館:《安鄉劃城崗新石器時代遺址》,《考古學報》 1983年4期。),是該墓地南區東邊一排的第二、三座墓葬。兩墓隨葬陶器幾乎鋪滿墓坑,分別為50件和77件,都隨葬非實用的石鉞,M63 那件石鉞的孔以上部位,朱繪斜線及卷云紋構成的圖案(圖十四)。顯示它們都是墓主人身份的象徵物。
在良渚文化,這類人物的墓葬,以“玉斂葬”著稱,基本上如反山、瑤山那樣,葬于祭壇之上。
上述諸考古學文化的墓葬,除以墓的規模或豐富的,甚至高品位的隨葬器物表明墓主人生前擁有大量財富外,還以玉琮或龜甲,乃至卜卦用的玉龜及具有復雜紋飾的長方形玉片,或以鉞和浮雕饕餮圖形玉器隨葬,標志著這些墓主人生前或為巫師,或為握著軍事指揮權(王權)的人物,或是身兼兩職的權貴。
這類執掌神權或王權,或集神、王權于一身的顯赫人物的墓葬不勝枚舉。同時應指出的是上舉大墩子和大汶口隨葬龜甲的墓葬,其規模及隨葬器物多寡均存在區別,這或說明當時巫師有著職級的差別。古人云:“國之大事在祀與戎”。祀與戎是國家的重要內涵,同時,祀與戎也存在于史前時代,非國家所專有。如上列舉的事實證明,這一時代的祀與戎,已演化為神權和王權,復雜到為專人所從事,而且,擔任這祀與戎職責的人,已形成為階層,成為凌駕于社會之上并控制著社會的權貴。這時的祀與戎,在本質上和史前時代的祀與戎已存在著嚴格的區別,成為國家管理社會的職能,史前的氏族組織已蛻變為國家的機器,演化成政權,本文討論所及的諸考古學文化的社會,已步入文明或國家的時代。
四 社會性質與國家所處發展階段
概括以上討論,可將所討論的諸考古學文化的社會特征歸納如下:
1.單偶制家庭在家族中的地位增強,父權家族仍是聯結單偶制家庭的社會基層單位。
2.勞動與社會分工在家族中展開,同一氏族內的家族,在權力、財富的占有以及身份諸方面,均已存在明顯分化,家族分為富裕者、掌權者的權貴家族和貧困無權的家族,權貴家族已控制了氏族的權力,居民相應地分化為窮人和富人,無權者與掌權者,平民和貴族。
3.聚落已出現了分化,擁有強大權勢和雄厚財富的聚落,成了一定范圍內聚落群的中心。先進技術、社會財富以及軍事、宗教及政治權力,乃至對外關系逐漸集中于中心聚落,導致部分村落的城鎮化。聚落的分化已初具城鄉分野的規模。
4.祀與戎已發展為神權和王權。擔任祀與戎職責的人已形成為階層,成為凌駕于社會之上并控制社會的權貴。史前的氏族組織已蛻變為國家機器,掌握神權和王權的人物成為控制國家機器凌駕于社會之上的主人。社會的基本居民,如這時期諸考古學文化的大量墓地及墓葬所表述的那樣,是自有一定經濟而生活在一定的社會組織,即家族內的人們。
除此之外,關于當時社會特征,還可從如下分析、討論中提出兩點補充。
其一,為神權與王權的關系。良渚文化位居社會主宰的那部分人,按其所控權力,可分為三:既握軍權又掌神權者、只握軍權者和僅控神權者。他們往往共居墓地。瑤山M7、M12, 墓位居南列之中(圖十五),在同一墓地中,隨葬品最為豐富(注:浙江省文物考古研究所:《余杭瑤山良渚文化祭壇遺址發掘簡報》,《文物》1988年1期。)。M7 (圖十六)隨葬器物160件(組),其中玉器148件(組),M12 是一經盜掘而遭破壞的墓,出自此墓而由余杭縣文管會收集的玉器就達344件,因盜掘而散失的則無法計算。反山的M12和M20(注:浙江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反山考古隊:《浙江余杭反山良渚墓地發掘簡報》,《文物》1988年1期。)的位置,分別居反山墓地南、北排的中間。M20隨葬陶器2件、石器24件、象牙器9件、鯊魚牙齒1枚和玉器511 件。此墓隨葬品中,含有琮鉞。M12是反山墓地隨葬玉琮數量最多的一座墓,M12:98玉琮,器形寬闊,給人富實之感,為目前已知良渚玉琮之首,堪稱“琮王”,其上精雕之神人獸面復合像等紋飾,為迄今微雕所不及,也區別于常見的良渚文化的玉琮。M12:100玉鉞,為青玉,有少量褐斑,玉質優良,具有透光性。拋光精致,光澤閃亮,兩面刃部上、下角,分別著淺浮雕的“神徽”和“神鳥”。其質地和工藝,為良渚文化玉鉞之冠(圖十七)。四墓隨葬琮、鉞,表明墓主人是既控軍權又掌神權的人物。寺墩(圖七)的墓主人,是位20歲左右的青年男性,擁有的隨葬品達100多件, 也是至今發現的良渚文化墓葬中隨葬品最為豐富的墓葬之一,該墓隨葬的陶器僅4件,石工具數量也不多,玉器占居絕大多數,其中玉璧24件、 玉琮33件和玉鉞多件,可見這位墓主人也是一位既掌軍權又握神權的顯赫人物。或據墓葬在墓地中的位置及隨葬品的質、量,或單憑隨葬品的質、量,均可說明這類既掌軍權又握神權的顯貴,在主宰社會的那部分人中的地位居尊。為何如此,是因為在良渚文化社會中,軍權尚未高于神權,兩者在社會中基本處于同等地位。這點亦可從他們同居一墓地的事實中得到佐證。在軍、神權力基本處于同等地位的情況下,握著這兩方面權力的人物的地位,自然才能居于僅握軍權或神權者之上。中國古代社會軍(王)、神權的演變歷史,是軍權演變為王權,軍(王)權愈益高于神權而凌駕于神權之上。這里講的良渚文化的情況,在其時的諸考古學文化中或具代表性。因此,軍(王)權和神權同等并立,便是其時的第五個特征。
其二,諸考古學文化的那些中心聚落,在考古學文化分布范圍內只具區域性。例如,湖南、湖北發現的一批屈家嶺文化的城址,其中一些城址的規模基本相等,說明它們只是各自區域內的聚落中心。同樣,那些具有同等規模的顯赫人物的墓葬,在同一文化中,往往多處見到。例如,在良渚文化中,基本同于反山、瑤山這樣的墓地以及墓地中那樣的墓葬,不僅見于良渚,也見于福泉山、寺墩、少卿山,以及現在的吳縣境內的張陵山和草鞋山等處。可見,當時的政教中心在一考古學文化分布地區內僅具區域性,說明在一考古學文化的全體居民中尚未形成統一政權而處于一尊統治的局面,仍被那些權貴分割成被他們分別統治的地域勢力范圍。這些被不同權貴集團統管、具有國家性質的實體,或可稱之為方國。同一考古學文化內的諸方國的割據是這時期的第六個特征。
黃河流域,長江中、下游和燕山南北及西遼河流域這一廣大地區內的諸考古學文化居民,于半坡四期文化時期,已跨入了文明門檻,生活于初期階段的國家組織中。中國文明的起源與形成是多元而無中心的。同時,任何一考古學文化也被權貴割據為多個地域政權,亦無中心可言。這時期諸考古學文化的社會發展階段和社會性質,為上述六個特征所制約。在《良渚文化的年代和其所處社會階段》(注:張忠培:《良渚文化的年代和其所處社會階段》,《文物》1995年5期。)一文中, 對殉人問題進行了討論,否定了其時社會性質為奴隸制社會說,在另一篇文章中(注:張忠培:《中國古代文明形成論綱》《明報月刊》香港1996年11月號。),我已否定了夏商周社會是奴隸制社會的認識。關于這一問題,就不在此多說了。
來源:《故宮博物院院刊》2000年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