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適用范圍變化
新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廣告活動,適用本法。
舊法:本法所稱廣告,是指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承擔費用,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務的商業廣告。
第二:廣告主體變化
新法規定:廣告代言人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應當依據事實,符合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并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
新舊變化:新廣告法中,廣告主體由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三部分的基礎上,增加了第四部分——廣告代言人。并完善了廣告代言人及其法律責任制度。
第三:代言行業變化
新法規定:以下行業不得代言:醫藥、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教育和培訓、招商。農作物種子、林木種子、草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和種植養殖等。
第四:不得利用未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作代言人
未成年,不滿十周歲都不允許代言喲!很多可愛的童星,你將看不到了。
第五:懲罰力度變化
新法:代言人將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
情節較輕:沒收廣告費用,并處3-5倍廣告費罰款,無法計算金額或金額明顯偏低的處20-100萬罰款。
情節嚴重:沒收廣告費用,并處5-10倍廣告費罰款,無計算金額或金額明顯偏低的處100-200萬元罰款,暫停廣告發布業務、吊銷營業執照、吊銷廣告發布登記證。
最厲害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制作、代理、發布的,構成犯罪的,依舊追究刑事責任。
舊法:懲罰力度為1-5倍廣告費。
第六:工商行政部門負責人職責變化
新法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在履行廣告監測職責中發現的違法廣告行為或者對經投訴、舉報的違法廣告行為,不依法予以查處的,對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極限用語變化
關于廣告法修正后的最大改變,就是極限用語的處罰從原來的退一賠三,變更為了罰款二十萬元起!以下這些詞再也不能出現在營銷文案中了,千萬不要觸雷喲!
極限用語:
國家級、世界級、最高級、最佳、最大、第一、唯一、首個、最好、最大、精確、頂級、最高、最低、最具、最新技術、最先進科學、國家級產品、最便宜、最新、最先進、最大程度、最填補國內空白、絕對、獨家、首家、最新、第一品牌、金牌、優秀、最先、頂級、獨家、全網銷量第一、全球首發、全國首發、世界領先、頂級工藝、最新科學、最新技術、最先進加工工藝、最時尚、極品、終極、頂尖、最受歡迎、王牌、冠軍、第一(NO.1\Top1)、極致、永久、王牌、掌門人、領袖品牌、獨一無二、絕無僅有、前無古人、史無前例、萬能等均屬于極限用語。
第八:13條禁止性規定
(1)廣告中禁止含有使用軍旗、軍歌、軍徽,危害人身、財產安全,泄露個人隱私,色情、賭博等內容;
(2)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發布母乳代用品廣告;
(3)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戶外發布煙草廣告;
(4)禁止利用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
(5)禁止在中小學校、幼兒園內開展廣告活動最新廣告法禁用詞匯有哪些,在中小學生和幼兒的教材、教輔材料、練習冊、文具、教具、校服、校車等發布或者變相發布廣告,公益廣告除外;
(6)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當事人同意或者請求,禁止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發送廣告最新廣告法禁用詞匯有哪些,禁止以電子信息方式向其發送廣告;
(7)禁止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
(8)除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廣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并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
(9)禁止教育、培訓廣告對升學、通過考試等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證性承諾,明示或者暗示有相關考試機構或者其工作人員、考試命題人員參與教育、培訓,利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教育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受益者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10)禁止招商等有投資回報預期的商品或者服務廣告含有對未來效果、收益或者與其相關的情況作出保證性承諾,明示或者暗示保本、無風險或者保收益等;
(11)禁止在針對未成年人的大眾傳播媒介上發布醫療、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化妝品、酒類、美容廣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絡游戲廣告;
(12)在針對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中禁止含有勸誘其要求家長購買廣告商品或者服務或可能引發其模仿不安全行為的內容;
(13)公共場所的管理者或者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對其明知或者應知的利用其場所或者信息傳輸、發布平臺發送、發布違法廣告的,應當予以制止。